简介:目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会出现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脱管、漏管,违反禁止令或监督管理规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实施违法犯罪后被收监时脱逃甚至反抗的情况。由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少相应的强制权力,导致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各地在实践中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强制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推动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但面临的理论争议较大,立法难度较大。针对这些问题和困境,本文提出建立社区矫正强制措施的建议,以期对社区矫正的完善有所裨益。
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
简介:知识产权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限制制度,存在于TRIPS协议及多部条约法律中。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仅在专利法领域做出了一些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这些规定并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议和有关国际条约为我们提供的空间,在有些强制许可运用的审查上过于严格,导致强制许可没有在我国起到应有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限制权利无限扩张的作用。通过对比TRIPS协议及相关条约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强制许可的规定,可以为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建立强制许可制度提供借鉴。
简介: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规范的诉讼法表述,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案件对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适用的行为人对象是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且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可能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前置性条件,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判断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应当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内容是行为人是否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判断依据包括社区/村民委员会对于行为人既往表现的详细材料,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对行为人精神病类型的评价,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的表现状态,以及行为人是否接受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审查的表现情况。现行强制医疗程序是兼顾保留公民权利行使空间、限制公权力、保障公众权利三种利益的选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