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阳明两大弟子钱德洪、王畿对四句教颇持歧解,后人因此持续对“无善无恶”进行若干辩论。黄宗羲较支持钱德洪,牟宗三则倾向于王畿。然考察《传习录》,另有一组渐顿、本体工夫的对比,即阳明“心即理”与朱熹“格物穷理”之说,而这其实才是阳明阐发良知学的基源问题。对照之下,钱德洪的理解显然近于此说,而较不契于阳明晚期以无善无恶说良知的说法。同时,阳明的良知除了心性本体之外,另有存有本体的意义。从对“恶”的处理来看,两者之间显见差异。从心性本体而言,恶的来源是外在的、后天的。但从存有本体而言,就不能说另有外来的障蔽;于是,恶便成为自身的异化。对此一问题,阳明本身并未有解,牟先生则藉由《大乘起信论》“依于一心有二门”的理论模型说解之。不过,我们认为《大乘起信论》之说与“无善无恶是谓至善”并不相同。同时,再比对钱、王之说,二人虽也有“心无一善”的说法,但前者乃是指“不心外求理”,后者则是指“空洞无一物”,显然对良知本体的理解颇不相侔。准此可知,阳明的良知教当有前后期之差异,而后期在道德之外,明显另具佛、道二家超越善恶、超越道德之意义。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