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初,随着公司体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主体地位的确立,公司的经营走上飞速发展的道路,集团化程度迅速提高,经营领域不断扩展,竞争日益加剧。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公司在组织机构体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完成了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经营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并为各国法律所确认,董事及董事会在公司成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立下“汗马功劳”,与此同时,其权力日益膨胀。为防止无节制的权力扩张给公司及股东带来不利影响,各国法律亦采取了强化董事义务的做法,来完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理原则。一、董事义务的内容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及学说,不难看出,虽称谓不同,却均规定了董事具有两种义务,明确在法律
简介:一家言 随着土地作为资产不断地进入市场,土地具备了可以转让、交换、抵押、出租等他项权益的商品特性,给整个市场经济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是在流通过程中,因为土地作为资产标的较大,且土地上有些附属物如商场、写字楼、厂房等,常常因产权、债务、机构变迁等原因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往往上诉法院。所以近年来,时有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来我局查询、取证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抵押等情况。在法院查封土地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一、应坚持房地产合一的原则 目前,法院查封房地产时房、地分离现象严重。有的法院在查封房屋时没有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单方面查封房产所有权。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