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简介:《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建立起来的我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自1993年至2004年度,全国共组织了9次考试,有2.7万多人取得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但是,随着土地估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暂行办法中有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相比较于暂行办法,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此次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管理体制,即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对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进行监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