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从"哲学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之转变的影响,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建构遵循了"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这种进路的选择不仅不是马克思的疏忽,更是包含着马克思本人促进人类解放的伟大担当和理论旨趣。而且,这种进路触及到了法律的一个特征,即法律的非自主性(法律的社会—政治基础),对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
简介:晚近以来,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刑事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主张蔚然成风。然而,当下的多数讨论对于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背景缺乏深入了解,在制度定位方面存在偏差。本文将对罚金易科制度正本清源,明确其首要价值并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是旨在纠正单处罚金刑情形下的罚金空判。此外,我国关于罚金易科制度的讨论存在明显的语境错位:通过对我国的罚金立法分析发现,我国罚金刑适用充满重刑主义色彩,执行困境与立法大量规定并处罚金有关。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罚金执行的相关立法与刑事执行的目的,重新理解罚金易科制度在当前语境之下的必要性,并得出结论:罚金易科制度作为刑罚轻缓化背景之下的补充措施,唯有在刑罚轻缓化的土壤里方能结出丰硕的果实。
简介:近年来,通过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活动的深入开展,执行了一大批积案,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有所缓解。但是,“执行难”仍然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法院,“执行难”的现象更显得突出。巴中市地处四川省东北部,当年川陕革命根据地所在地,属典型的老、边、穷地区。近年来,巴中市两级法院从实际出发,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绩,2000年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289件,比上一年增加了4.25%,结案率达85.5%,2001年1至9月又执结案件1013件,
简介:已于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以及对律师追偿的制度,这不仅平衡了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对于促使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办案的督促力度,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规定比较概括。原则,因此,对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等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本文仅就相关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