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针对近年来农村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频发的问题,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出发,认真制定此类纠纷的审理方案,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审理工作,较好地实现了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该院又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调研,认为此类案件主要呈现4个特点:—是总量不大,但数量呈上升趋势。二是可能引发群体纠纷的苗头比较明显。有的案件虽然是个别农民起诉,但审理中经常出现几十名或上百名村民要求旁听的情况,其中的不稳定因素十分明显。三是随着特定地理位置土地大幅度增值,—些过去不愿承包土地或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重新要求确权确地,并因此引发新的纠纷。四是绝大多数纠纷主要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发生的。
简介:《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建立起来的我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自1993年至2004年度,全国共组织了9次考试,有2.7万多人取得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但是,随着土地估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暂行办法中有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相比较于暂行办法,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此次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管理体制,即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对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进行监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简介:笔者以审理一典型行政案件的思维演绎为红线,剥茧抽丝地展示创新型的审理模式应当遵从的思维路径。首先指出行政审判实务中存在一种法条主义审理模式及其僵化的思维定势,认为法官必须充分利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赋予的司法裁量权,通过价值衡量的方法,“挤压”不合时宜的规章的适用空间;当突破行政法规范的能动司法模式面临其本身的合法性拷问危机时,法律适用的能动解释成为法官解决自身行为合法性疑问和实质性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重要武器。最后,笔者提出行政法官的目光应当在事实一法律规范一后果一政策(或价值观)中来回穿梭、往返顾盼,并最终找到各种价值元素之间的平衡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能实现统一的基本观点。
简介:为确保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合理的保护,必须辅之以完善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并不能满足这一需要。为此,有必要以美国学者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为工具,对征收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被征收方各种权益进行精确界分,以此为基础设计相应诉讼类型。根据征收阶段的不同,在征收过程中政府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之间实际存在着征收决定阶段的权力与责任关系,补偿阶段的原生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拆迁阶段的次生性的赔偿法律关系。为此,需要配套以相应的撤销诉讼、给付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类型和相应的审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