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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立法语言必须逻辑严谨地表达法的价值,法的规范类型和结构须与法的价值取向一致,条文的整体设计须契合法价值的生成环境。这些一般规训应为立法语言所遵循。厘清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结构及影响因素,对刑事诉讼立法的语言完善有指引意义。

  • 标签: 刑事诉讼法价值 立法语言技术 程序性制裁
  • 简介:英汉语言中表现为同词或同字反义的例证尽管稀少,但作为一种罕见的语言现象,即一词多义(polysemy)的特殊表现形式,却令世人瞩目.本文旨在现有例证的基础上,对英汉语言中这一特殊语言现象进行分类和分析.

  • 标签: 成因 同词或同字反义 分类 分析
  • 简介:中美刑事审判程序差异巨大,中国刑事审判中的公诉意见书在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直接的对应文书。但是从内容和功能来看,美国检察官的开场陈述和终结陈述与我国公诉意见书具有相似的法律作用。笔者对美国检察官的法庭开场陈述和终结陈述的言辞特征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公诉意见的规范和陈述提出有益建议。

  • 标签: 公诉意见书 刑事审判程序 规范建议
  • 简介:<正>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的标题是"公民(自然人)",这种表述民事主体的方式延续在以后的各种法律文件和民法著述中。在中译本的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部分的规定,都不曾有这种现象。事实上,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在汉语语境中的表述曾历经数次变化,在1929年的国民政府的民法典中是"自然人",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改称为"公民",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被称为"公民(自然人)",而在19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 标签: 自然人 市民社会 社会主义民法 我国民法 苏俄民法典 民法通则
  • 简介:依据我国《宪法》第19条第5款的规定,普通话相对于方言和民族语言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政立场首先表现为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在宪法中以基本权利形式的具体展开与功能建构,其次则是由国家目标条款所形成的国家任务,而其背后蕴藏的更是对语言形成自我决定与自我实现功能的认识。

  • 标签: 普通话 语言权利 国家任务 基本权利
  • 简介: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为什么不同的人会对同一个法律条文的清晰性作出不同判断或对其规范意义作出不同理解?更进一步讲,这些不同的判断或理解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以哈特等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这些“不同的判断或理解”只具有较小的偶然性。但以语言学中关于语法意义与语用意义的二分理论为基础展开分析,却将发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同的判断或理解”其实是必然的,并且这种必然性并非法律世界的一种负面因素,它恰恰是法律之所以可以与时俱进地回应生活世界的关键所在。并且,也只有承认并正视这一点,法律实施中的很多现象、问题才可以得到一个圆洽的解释。

  • 标签: 立法之法 语法意义 语用意义 立法者 用法者
  • 简介:以罗马法中的Ius之含义为争议核心的罗马法中是否存在权利概念的问题,肯定说将Ius理解为"权利",但这一论断无法经受语言学上的反训理论和逻辑学上的类比推理的双重考验。经考证,Ius应为"应得"概念,后世"权利"、"义务"概念均由其下位义发展而来。并且,对原始文献的文本分析和伦理学上的研究亦表明,"应得"概念契合于罗马人的正义理念和务实精神。考虑到我国目前将Ius汉译为"权利"的主流做法有其历史成因,且所谓罗马法中的"权利"之表述已成习惯,就Ius之汉译不妨采取一种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方案,将其在不同语境中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分别译为"应得"、"权利"和"义务",同时强调对后两种译法在理解上应当保持清醒的历史意识。

  • 标签: 罗马法 权利 应得 Ius
  • 简介: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但语言障碍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刑事诉讼效率及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平等实现。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都将双语诉讼作为保障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语言文字权利的主要途径。双语法官、检察官进行诉讼的实践中出现了人员严重不足和断档流失以及难以胜任翻译工作、翻译质量不高等问题;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实践也暴露出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少数民族被追诉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不足和规范少数民族语言诉讼程序方面的缺陷,特别是翻译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些问题尤为棘手和突出。建立翻译人员信息库和完善双语司法模式,是目前较为现实的路径选择。

  • 标签: 刑事司法实践 少数民族公民 刑事诉讼法 语言障碍 路径 云南省
  • 简介:<正>撰写一份判决书不等同于书写一篇学术论文,所以,法官的大脑不能成为各种学说的跑马场。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判决书的撰写也必须像书写论文一样具有论证过程、注重说理方法。有学者将判决书描述为"一幅精选的图景",认为裁判者在决定何者可入选与如何入选时要经过许多选择,寻找想找到的东西并坚持到底直至找到,当最初找到的东西不符合试图建构的图景时,需要改变力图寻找东西的标

  • 标签: 法教义学 犯罪论体系 裁判者 阻却事由 法律解释 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