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消极抵制,表明这并非解决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难问题的正解。原因在于将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界定为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必然因果关系使其无法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证实。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早期对于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了盖然因果关系、表面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等多种理论及与此相关的事实推定、间接反证、概率统计等多种证明方法,值得我国借鉴。这些学说的共同点是使得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负担得以减轻,而并非直接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应界定为逻辑上属部分因果关系,在法学上属相当因果关系。唯有如此界定才能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成为可能,在这一方面,比较法上的一系列配套证明制度也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与借鉴。
简介:利益和利益冲突的解决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环境法的研究也当应以利益和利益冲突的解决为主要任务。从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环境法领域的利益需求显现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持续性需求,而利益冲突则表现为持续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科学进步的利益需求与持续增长的环境保护的利益需求之间的冲突。环境法领域的利益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了抵牾。因此,环境法领域内的利益冲突的解决不能用排除的方法来解决,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来解决,是两个正当利益优位性选择的问题,表现形式是基于可行条件和问题的紧迫性的时空优先顺序的安排,并非对抗性的淘汰式选择,应当奉行“统筹”、“兼顾”和“双赢”的衡平理念。在环境法的利益识别和衡平功能的实现过程中会发生公法与私法的竞合。不同于私法上“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理念,环境法应坚持一个最终底线原则,即把握损失的底线——损失最小化。面对中国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和利益分配问题,环境法衡平利益冲突是生态文明实践智慧的一种现实展示。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先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均持完全倒置的立场,但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遭到了司法实务的普遍抵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与《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对此进行改变,但也存在不少模糊与矛盾之处而亟待从解释上予以明晰。从因果关系要件本身入手进行分析,在解释学上可以将其具体化为相应的评价根据事实、评价妨碍事实以及经验法则。结合学理以及现行相关规范,举证责任应当作如下分配:原告应当就评价根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较高盖然性;而被告需要就评价妨碍事实和有利于己的经验法则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原告对经验法则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时承担部分评价根据事实的举证责任。
简介:作为获取、限制、剥夺利益的规范方式,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以衡平利益冲突为核心任务。环境法的利益衡平应遵循一体化、损失最小化、紧缺优位和协商四项基本原则。一体化原则认为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均为正当利益,提倡二者由竞争走向竞合,实现统筹、兼顾和双赢。损失最小化原则包涵最小侵害和最大补偿。前者要求利益侵害必要且不可替代,后者要求利益获得必须支付对价。紧缺优位原则关注时空的阶段性和位序性。前者强调当冲突不可调和时经济利益应让位于环境利益,后者强调生存利益居于永久优先位置。协商原则主张通过有效的正当程序建构,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表达,促成环境法上利益的共享普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