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EMR与EHR并非同一概念。当前国内外电子病历应用中的核心问题是个人医疗信息的保护。应用电子病历的正当化根据是个人的欲求与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需要进行专门的立法以保护个人医疗信息。
简介:(上接2016年第5期第8页)需要指出的是,就像人格权之及于身体一样,从病理标本载体形式我们可以看出病理标本无论是器官、组织还是细胞甚至基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都可以认定为人格权的延伸,而非仅仅是物权的支配。王泽鉴教授将德国精子灭失案放在其侵权行为法著作有关于对“身体权、健康权”侵害的部分,并强调“人格的自主决定在一定的要件下,应延长存在于与身体分离的部分而予以适当必要的保护”。
简介:病历是病人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院对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载体,一份好的住院病历,能够充分反映病人的疾病情况和医院在病人身上所作的工作,也能够反映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更能够为医院开展科学研究、病历总结提供原始材料,同时,对于日后发生医疗纠纷,也能够成为医院证明无过错的有力证据。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病历在一个医疗机构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医务人员对于病历的书写和医疗材料的完整保留,必须有高度的重视。
简介:与传统纸质病历相比,电子病历信息的存储和共享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但同时也为隐私信息的暴露提供捷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比发展较好的其他国家电子病历隐私保护历程,提出我国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隐私保护的建议。
简介:本文通过分析一起某医院伪造病历导致医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对医务人员加强病历书写规范,严格保证病历文书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提高法律保护意识,积极防范医疗纠纷等进行讨论。
简介:患者T为某市郊区某村电工,2001年3月29日下午4时在工作中因脚扣滑脱,从4~5米高处摔下致伤腰部,被送致X医院。据患者称,当时拍X光片2张,医师谓未发生骨折,属“软组织和肌肉挫伤”,无须特殊治疗,开了一些外用药让患者回家,此后腰部经常疼痛,但患者不能提供当天在X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手册。
简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称受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下称受托组织)两类非行政机关,从处罚权力来源角度观之,受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谓之为受权处罚;受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谓之为受托处罚。本文对受权处罚和受托处罚的立法缺陷及其改进发表一已之见,就教于同仁。
简介:履行告知义务既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患者应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完善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因存在告知缺陷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在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中,如何合理判断告知缺陷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也是法医学鉴定中经常遇到并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告知缺陷参与度的评定原则,来谈谈医务人员告知的重要性、在医疗实践中的常见缺陷以及如何规范履行告知义务。
简介:自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颁布以来,我部先后对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个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审评,并对其中lO个省份的1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整改后的复审.从评审的情况来看,各单位按照我部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简介:一九九四年底,我市某旅店发生一起因安装燃气热水器不当而致两名住店旅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案。在对该案的调查处理中,笔者认为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倒》(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尚存在缺陷,可能影响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理,特提出于此,供讨论。
简介:患者李某,20岁,为在校大学生,因“鼻塞、头痛、鼻腔出血1年半”于2005年7月入住XXXX医院,入院前经头颅核磁等检查,诊断为“颅底肿物待查,1.脊索瘤;2.鼻咽纤维血管瘤”。本次为手术治疗入住该院,经两次手术,成功切除肿瘤,但术后双眼失明,遗留严重残疾后果。下面我们看一下两次术前的知情同意书内容。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对药品缺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论基础并不妥当,其错误地将医疗机构定为药品销售者,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公益性"方向相悖,违背"责任自负"原则。应按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之控制力程度,将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类型化地规定为四种:1.医疗机构对其生产的"医疗机构制剂"承担无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对其药品采购、保管等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服务过程中的用药行为承担过错责任;4.医疗机构对其不可控的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药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简介:服务提供者于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缺陷产品或设备,而服务提供者又并非该产品或设备的生产者,从而造成服务利用者受损害的,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事宜不在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涵盖范围之内。但产品责任指令不妨碍各成员国制定规则,令服务提供者就此等损害,纵无过错,亦负赔偿责任,前提是保留受害人及服务提供者依照指令设定的要件追究生产者责任的权利。
电子病历相关问题研究
论病历的区分所有权(下)——兼议病历的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
当前医院病历记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网络信息时代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研究
上海某医师伪造病历行政处罚案分析
涉及门(急)诊病历医疗事故争议的举证责任
浅议受权处罚与受托处罚的立法缺陷及其改进
医务人员告知缺陷的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病历书写和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的通知
从一起中毒死亡案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缺陷
从一起医疗纠纷鉴定案例谈我国手术同意书的共性缺陷
论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之检讨
医疗机构就缺陷产品致患者损害的责任——欧洲法院贝桑松大学医院案判决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