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7 个结果
  • 简介:罪数形态概念应当是着眼于对客观现实中所发生的具体犯罪现象的一种描述,至于这些犯罪现象该如何处理在概念中并不涉及,而吸收犯概念直接着眼于对某些犯罪形态该如何进行具体处理(即吸收)这一问题上。可见,吸收犯与犯罪形态中其他概念表述的对象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点正是这一概念与其他的犯罪形态概念不同的根本所在。因而,严格地讲,"吸收犯"这一术语不能作为表述犯罪形态的概念。为吸收犯这一概念所努力设定的各种吸收形式有的根本就不属于罪数形态的研究范围,有的则完全可以被罪数形态中的其他概念消解。

  • 标签: 吸收犯 存在形式 不同层面 功能消解 废除
  • 简介:通过文献分析,我国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的研究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70年代前苏联的研究水平上,研究方法单一且落后。大陆法系刑事责任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基于不同的理论平台,并不能进行单纯的类比,二者的生成都是语境性的,是不同文化语境的产物。我国传统刑事责任是个伪命题,其传统的概念必须被改变,应实现概念的从结果到过程、从对行为人处遇到对行为人定罪的转变,如此才能相应的真正改变刑事责任研究地位上形式主义和内容上的概念主义。

  • 标签: 刑事责任 传统性概念 过程性概念
  • 简介:食品的范围除应以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判断外,还应当考虑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依行政法规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属于食品原料的范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应比较两罪的量刑轻重,而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特殊罪名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客观上投入毒害性物质行为是否发生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对违法研制、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非食品原料或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等行为的定性,应当依照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罪名。可以考虑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添加剂罪。

  • 标签: 食品安全犯罪 非食品原料 犯罪竞合 帮助行为
  • 简介:在对刑法公共安全的理解上,以往的多种见解都遵循着一个前提性判断: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有一个统一的内涵。正是因为这一前提判断的偏差,导致了以往的多种观点都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对“公共”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其为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不特定人抑或是不特定或多数人,都难以自圆其说;在对“安全”的理解上,无论是主张所有的重大公私财产都属于公共安全,还是认为只有重大的公众财产才属于公共安全,抑或将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纳入安全的范畴,都会捉襟见肘。由于兼顾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的立法理念和类型建构的立法技术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适用,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具有多元的规范内涵。

  • 标签: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 法益侵害 规范违反 类型建构
  • 简介:伯纳德·哈考特在《危害性原则的崩溃》一文中提出,危害性原则在不断扩张的同时也失去了其自由保障机能,正处于崩溃状态。劳东燕通过对中国现状的考察,写成《危害性原则的当代命运》一文,指出在中国刑事司法日益政治化,危害性原则正陷入困境。实际上,危害性原则崩溃的本质在于国家权力凭借风险控制的正当理由不断蚕食公民自由,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如何处理公共政策同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实体法意义上的标准难以客观化,外部的法制构建也许更有建设性意义。

  • 标签: 危害性原则 风险控制 主观评价 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