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3年4月,由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出台实施,距今已有十二年了,尽管2001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制度》进行了调整,但是,无论是从《制度》本身需要规范的角度还是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实务上来看,《制度》都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亟待需要重新制定。具体而言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介:<正>所谓最佳的保障,并不一定要是最大的保障,而应当是最适合您需要的保障。大损失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会感受到许多风险的存在,如财产损失、意外事故、疾病死亡、退休后的经济表源,等等。诸多的风险中,确定保险需求的最大原则,是所谓的“大损失原则”,也就是说,最主要的考虑因素是某一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规模,其次才是其发生的频率。如果某一风险一旦出现,会造成十几万元的损失,就会毁掉一个家庭的幸福生活。那么,即使它的发生频率很低,也是值得投保的。相反,对那些造成损失不大,但出险频率很高的风险,更值得做的也许应当是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降低其发生的频率。
简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1987年启动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民政部负责。1992年,民政部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保险业务整顿与改革方案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需要整顿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在中央文件中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上了日程。
简介:解决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推进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所说的“农民”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原国有大中型农垦企业的“农工”,其养老保险问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已于前几年悄然解决;二是进入城市长期务工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问题尚在酝酿或探索之中;三是仍在农村务农的农民,这是最大的群体,曾经进行试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因制度设计和政府“零投入”问题已搁浅,重启尚待时日:四是因城市建设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称失地农民,其社会保障问题一度处于“真空”状态,近几年各地已从探索养老保险问题入手,开启破冰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