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土地复垦监管组织条款既是监管主体维度下构建完善土地复垦监管体系的必要规范指引,也是在该微观领域印证、反思行政组织法所涉行政权配置、公务员管理理论的基本制度载体。可基于机构能力这一"回应型法"命题,在法释义学范式的指引下,探讨该类条款所涉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治理要义的规范评判与规范设定问题。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与职权配备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开放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部门协同、职权互动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鼓励协商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协同形式、协同内容规范,在欢迎批评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职权清单、权责信息公开规范。土地复垦监管机构治理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人员管理与责任保障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参与性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任职保障、框架性制裁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决策理由说明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人员履职能力基准、实效化在职培训规范,在合理性检验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内部制裁权威包容性、方式整体化规范。
简介:从宪法层面分析,“入户抢劫”涉及到财产权、居住自由以及婚姻家庭中的隐私权和老年、妇女、儿童等特殊主体的宪法权利保护问题。其中,“户”的解释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上列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0〕35号文》与《法发〔2005〕8号文》先后分别将“户”解释为“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以“韩维等抢劫案”(指导性案例466号)为代表的一批案例适用《法释〔2000〕第35号文》,另有一批案例适用《法发〔2005〕8号文》。显然,前后两次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9条“婚姻家庭受保护”的立法精神,《法发〔2005〕8号文》将“户”界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体现了对“户”之核心法益的保护,既符合《立法法》确认的“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政策,应当作为“入户抢劫”的案件的裁判依据。
简介: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新动力和新路径。大数据的储存与处理、查询与分析、执行与应用等方法,广泛运用于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批流程的优化、审批的全过程监督、审批后监管方式的革新等,预示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侧重于探索决策的艺术性管理,即将演变成为更强调顶层设计的技术性操作。但在实践中,大数据技术与大数据技术应用之间尚存在差距,多数地方政府仍处于“期望膨胀期”,应用大数据技术的意向性特征明显,实质性探索不足,存在概念滥用和过度炒作等问题;理论中,对于大数据技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如何运用的具体分析还有待破题。本研究基于申请、审批和监管三个制度环节的探讨,认为大数据驱动行政审批制度创新是可能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政务公开、信息共享、财政保障、人员培训、隐私保护等多方政策的支持和呼应。
简介: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展示了一幅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理论图景,对于创新认识党内法规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功能高度分化致使社会子系统“运作自成一体”“运作上的封闭”体现了系统的自主性,而系统的不自足性又刺激了“认知上的开放”,系统间由此出现了互相激扰和信息过渡的结构耦合.党内法规一方面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规范,属于政治系统,另一方面通过党政联合发文等规范形式使其进入到法律系统之中,由此既激扰法律系统同时又接受来自法律系统的知识反馈,实现政治系统的“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成为政治与法律的结构耦合机制(耦合结构),解决了执政行为的“悖论”与“套套逻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政治与法律“去界分化”的危险和法律系统向“开放系统”回归的隐忧.基于此,应当从社会系统论的认识出发,通过“党内法治”调适政治系统的“运作自成一体”,发挥宪法的结构耦合功能抵御“去界分化”趋势,并以“系统/环境”的分析路径明确“国法一党规”关系,实现党规国法的互进共生、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