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本文对21世纪以来中国、日本、韩国开展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进行了比较,对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实行的“项目推进”改革方式的动因和效果进行了分析,梳理了“项目推进”改革方式与近年来日本、韩国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对不同改革路径进行了要素比较和成效分析。作者认为,当前开展的司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制度改革为中国法学教育推进制度性改革提供了契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需要完善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法律职业结构等各方面。作者认为,日本、韩国开展的法学教育制度改革可以实现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但是,这种改革方式也需要更高层面的顶层设计,实行更为精致和细密的要素配置,制度改革的方式也蕴藏着高度的风险。因此,为了切实推进中国法学教育的制度改革,迫切需要开展更为扎实的比较法研究,为从理论上理清高等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准入资格考试、法律职业培训、法律职业选任等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简介: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予以国际层面的研究,以人民币加入SDR为例来诠释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嬗变问题;以中国叫停"熔断机制"为例诠释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转化问题。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容作为开展国内层面研究的对象,金融市场是决定中国经济继续中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金融监管当局经常混淆管制和监管的界限,习惯于事前管制,而忽视事中或事后监管。金融监管必须回应市场,形成风险应对型的监管格局。金融市场的整体性、金融资源的流动性急需克服监管模式的部门化和碎片化,在机制设计方面注重信息均衡和有效激励,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两个方面,避免机构监管的板块化,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明确承担宏观审慎职能。
简介: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采纳了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出的“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的观点.该规定意在通过抑制未成年人劳动权利从而达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并存在着进一步侵害“童星”权益,与民法若干原则相抵触的弊端.我国《劳动法》虽然提出了“未成年人从事文艺事业”这一概念,但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规范对这一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进行专门保护,且在未来的立法路径选择上也存在抑制说和保护说两种竞争.而美国、英国及日本的相关“童星”保护立法中关于申请审核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及取得报酬权利方面的规定,可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童星”保护立法提供经验与借鉴.
简介:《民诉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元化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美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从外观看,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从理由看,所谓'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且存在对实体规则的误解。从激励看,提高证明标准会产生对不法行为的激励,并有对不诚信行为的选择性防范之嫌。从功能看,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我们对证明标准的过高期待,其实法定证据制度、法官职权探知、科学技术运用、事实认定细化指引是更为现实和有效的方案。从操作看,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无助于从正面和源头解决问题。从比较法看,美国法和德国法都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论据。从实践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
简介:2011年我国电信联通案引发互联网接入市场涉嫌垄断的热议。电信和联通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主动认错行为,实际上是在谋求一种和解。这里的'和解',其实就是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中止调查'程序。该案中涉案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承诺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结案,在我国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并不多见,然而,该结案方式在欧盟和德国的竞争法实践中却已屡见不鲜。这种经营者做出承诺、执法者接受承诺的制度,在欧盟法和德国法均有系统的规定。我国亦将该制度一定程度地移植到了我国法律制度之中,但尚处于实践初期。本文将借鉴欧盟及德国相关立法经验,运用比较法研究法就反垄断义务承诺制度的优势、价值及构建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以期对我国义务承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