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作为世界上公认的钢铁大国,其市场集中度低下的事实也是有目共睹的。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国家钢铁行业政策的基本目标。然而,以往的经验表明,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行业重组,效果并不理想。作为世界钢铁消费量第一且还在不断扩大的中国内部市场,目前尚没有完全融入世界大市场,正是这一巨大的市场需求支持着我国众多钢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尽管中国政府可以暂时挡住外资对我国钢铁企业的并购,但是期待这一世界瞩目的高增长市场长期为我国的钢铁企业独占并不现实,与我国改革开放的长期国策也不相符,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钢铁企业迟早要面对国际钢铁企业的竞争。
简介:《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