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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北京现代仁和工厂轿车2部总装车间是一支优秀强大的青年团队。多年来,车间以基础建设、品牌建设、创新建设为脉络,搭建车间整体工作架构,从而实现从优秀到卓越的内涵式成长,成为北京现代达成"二次飞跃"、北京汽车达成"二次创业"的源源动力!2008年成立之初,车间便首先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使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在有条不紊中持续提升。

  • 标签: 总装车间 北京 现代 轿车 质量控制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
  • 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是不同的,两者都在原来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基础上有所改变,提出了新的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模式,并针对新形式的实施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 标签: 原告就被告 跨区域管辖案件 审理跨区域性案件 保障机制
  • 简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某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时,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由于三者语义空间较大,对其具体内涵的厘定需借助个案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轻微”时,通常将数量、主观恶意、场合、手段等要素纳入考虑;在认定“及时纠正”时,以“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纠正视为及时,且不考虑当事人做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限定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三个要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对于某个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该款规定的判断通常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却并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不应将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为一谈,二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相比,二者仅在违法行为的“度”上有所区别,在“质”上皆属不具有“可罚性”的违法行为。

  • 标签: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 及时纠正 危害后果
  • 简介:器官摘取可以分为活体器官摘取与死体器官摘取。就前者而言,法定代理人不能代为承诺;刑法只是禁止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而并未一概否定未成年人的承诺能力;在摘取器官将会造成危及生命的重伤或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时,摘取者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承诺者基于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而承诺被摘取器官时,该承诺无效。就后者而言,可以基于被害人承诺阻却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成立。

  • 标签: 被害人承诺 器官摘取 故意伤害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 简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标签: 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 制度改革 内政 市人民政府 事业单位
  • 简介: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由“一法三解释”共同构建的两法衔接之证据转化制度。由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具有内在一致属性,且该制度起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因此该制度的设置具有其法理正当性与经济效益性。同时也存在不少争议和困境,完善证据转化制度的对策有明确证据转化制度在证据法中的地位,区别不同类型证据而对其转化方式作不同规定,细化证据转化制度中的具体机制以及建立行政与司法机关合作交流机制等。

  • 标签: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证据转化制度 刑事诉讼法
  • 简介:如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区别开来,是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关键。它既决定着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又决定着合同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时的效力类型。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是一种权利形成规范,第52条第5项则为权利妨碍规范,二者在适用上无混淆之可能。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属于未定的未生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如最终未获得批准,合同应确定无效。

  • 标签: 合同法 批准手续 合同效力 未定的未生效合同 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