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善意取得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体现票据功能,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因此,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世界各国票据立法的一个趋势。我国《票据法》从条文规定的反面解释中承认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票据善意取得进行分析和探讨。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特征票据善意取得不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而是从票据法的有关条文中概括出来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1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持票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