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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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出处 《医师在线》 2017年2期
关键词 食品 小作坊 摊贩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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