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人类之所以能够在充满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发展和进步,关键在于利益存在一致性,利益冲突存在协调的余地和可能,所以,利益冲突和协调是社会的常态。法作为利益关系的“协调器”,其作用在于通过权利(权力)义务的合理配置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以人为本,平衡利益作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理念,渗透到各个法律部门中。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导致公私因素的相互交融,也为追求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之和谐的经济法提供了法的实践基础。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