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货物后买方行使相关权利的时机与时限——两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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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1:买方购买光纤直放站系统(设备),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迟迟不依合同的规定行使商检的权利,却主要以卖方未按规定提供齐备的单证与文件为由长期拖欠余款。虽然卖方履约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不及时以致长期不对货物进行商检,自己权益便难于维护以致丧失。案例2:买方收取了供住宅区使用的生活变频水泵等成套设备货物,对其中的部分元器件的品牌与合同规定不符、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对验收问题等提出异议。其中主要问题是在货物交付近一年,卖方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后才提出,时机与时限,均不适当或过迟。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在收货后的如拆封、安装等若干环节中,买方都不要掉以轻心,应当发现问题。否则便没有了机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6年6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