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关于集体合同争议最普遍的分类方法是将集体合同争议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各国一般采用不同类型的机制分别处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用“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分别表达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很不妥当,在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实践中将会造成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建议我国制定《集体合同法》时直接使用“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这两个概念。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