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土地,已作出裁定送达给当事人,并送达土地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即使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案涉土地使用权亦取得了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执行依据被再审裁判撤销,也不能在执行回转程序中执行善意第三人的财产。
特区法坛
201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