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榕江县古州镇派出所档案遭到了严重的损毁,该所所长负有直接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五条的第一、八、九款的规定,经榕江县监察局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所所长撤销职务、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贵州档案
199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