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金融在我国的关系呈现出含混不清的状态,金融系统与地方财政系统没有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金融行使着某些财政职能或者说金融替代了部分财政功能,这是造成地方债务滥觞的体制性根源。推进财政与金融的法律界分,需要进行财政分权化改革与金融集权化改革,在财政责任方面厘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债务责任边界、创新地方政府债务责任的追究形式、实施财政透明度建设工程,建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制度化协调机制。
政法论丛
2018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