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公司法》,当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而股东不能达到2/3多数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只能进入司法解散的程序.在此情形下,希望公司存续的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强制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解决人合性矛盾,是破解公司僵局的新途径.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8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