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4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