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际唱片公司诉百度案、诉雅虎(阿里巴巴)案以来,网络服务商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就备受关注,不少学者都津津乐道于"引进美国法上的间接侵权制度"。但是,问题也许并非如此,"间接侵权"这一概念从何而来?如果承认此概念,那么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在承担责任时是何关系?间接侵权与我国已有立法上的"共同侵权"又是何关系?所以,问题恐怕并非首先是如何在我国的立法上设置间接侵权制度,而是辨析间接侵权概念本身,尔后才有引进与否的问题。
网络法律评论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