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为扭转“断章取义”之风而提出“以意逆志”的说诗之法,其本义当指“以己意逆诗人之志”。这一原则以“知人论世”为前提,肯定了作者的主体地位,肯定了把握“作者之志”、“得其用心”的可能,肯定了作者及其“志”的客观性、社会性因素,有其特定价值与合理性;但另一方面,这一说诗原则将对作者之“志”的理解当作阅读的惟一目的,忽视了接受主体及其阐释能力,忽视了文学文本丰富多元的意义内涵和审美价值,从而形成单一化、平面化、狭隘化等弊端,给中国阐释学带来了不容低估的消极影响。
文艺研究
200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