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中国农村公共空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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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中国农村公共空间

摘 要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引出“农村公共空间”作为研究对象,以湖南邵阳县的新村作为研究的考察点,探索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公共空间”的孕育、发生、发展,希冀“农村公共空间”能为农村社会的和谐运行,乃至成功转型开辟一条道路。
  关键词 公共领域 沟通行动 农村公共空间
1 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是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所开创的关于民主社会的定义,指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它建立在自由发表意见和相互平等对话的基础上,是“政治权利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哈贝马斯强调在这种不受各种外界因素侵扰的自由空间里,大众可以不受约束地在这个领域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市民之间可以进行以阅读为中介、以交流为中心的公共交往。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探讨,为备受技术、法制、行政、市场力量困惑的现代社会找到了一种解脱的途径,一种希冀。而且他自信地告诉人们这并不是“乌托邦”,即使在现代社会的“囚笼”里,人们仍然可以通过“公共领域”的重构,走向新的光明。他的“公共领域”理论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想象力,受到了社会学、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甚至宪法学等众多学科的追捧,他本人也成为当代最为著名的思想理论家之一。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农村自治运动及其基层社会的改革促发了人们对农村社会结构及其良性运行的深层次的思考,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给正在探索中国农村社会发生、发展运行规律的人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或者说是一个新的理论前景,从而有望为进一步寻求农村社会的和谐运行,推动农村社会的发展奠定持久的社会动力。
   在这里的“农村公共空间”是指具有“公共领域”的某些精神要素,又具有自己的特质,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要体现中国农村社会的公共价值和公共精神,反映出当今社会的民主意识和多元化的公众自觉精神。可见,农村公共空间并不单是一个拥有固定边界的实体空间,它同时也是一个被附加了许多外在属性的文化范畴。农村的公共空间容易被人们忽视,相对城市公共空间而言,它其实有着自己的地理、文化优势,在一定条件下会孕育并发生发展,如果社会能真正重视并利用(日本在这方面做的很优秀),它是很有价值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丰富人文传统的悠久的历史国度的国家。但它的存在是需要自己特定的条件,目前在中国它的孕育是不充分的,它只是代表农村社会结构的一种模型。在其他强势政府权力、现代市场经济优势处于支配地位的农村,虽然在我们通常的理解它也是属于农村,但它的公共空间是不具有社会现象意义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存在的,所以也就不是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农村公共空间”的范畴。
2 新村农村公共空间的个案考察
  邵阳县地处湘西南,濒临广西,与广东韶关也相距不远,而新村又位于邵阳县的南部,是邵阳市所属的邵阳县、邵东县和永州市所属的东安县、祁阳县的交界之处,历史上曾属于永州市的东安县。由于远离政府管理中枢,加上“皇权不下县”,孕育了较强的乡绅推动下的公共精神传统和较为发达的公共空间,这种传统还表现在抗日战争时期,村民自发的组织自卫队,保护家园。由于在20世纪50年代末修建湖南省中型水库,导致该村的生活形态的诸多方面得到调整,这也是农民在“公共空间”里通过理性谈判、沟通的过程。即使在急风骤雨的文革时代,一切城市空间和公众领地均被彻底改变成政治场地,城市公众被全面剥夺了生存空间的自由和活动的自由。但在这个相对偏远的中国农村,较多的是继承着他们自己的禀赋:他们仍然以话语和交往为手段,而不是通过暴力来达成自己利益及与政府的协调。
  一般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我国农村的公共空间即一年比一年狭小,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使人回归家庭的温情时也使人的公共意识渐趋淡漠。其实公共空间的存在的基础是利益与沟通,只要有这两者的存在,公共空间也就会孕育、发生与成长。新村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生了两起重大的影响村民生活形态的事件:一件就是通行全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据生活在这里的一老农所说:其实早在此以前,村民就已经悄悄的开始在自留地里种植自己的私人物品了。由于大家互相默契,彼此支持,乡里的干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村民就是用这种方式在那种特殊时期有限地保护了自己私人领域的独立,避开了当时强大的“公权利”的干预,这也从某种意义上符合了哈贝马斯所倡导的理想:国家即使不能承担公共领域担保人的角色,但最低限度也不能对私人领域妄加干预。这在当时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可是在新村这个偏远的山村,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另一事件是由于水库虽然位于永州市,但其灌溉区主要是在邵阳地区,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邵阳地区决定用具有相同情形的一块地方置换永州位于新村的水库,新村全部人口户籍划归邵阳,这就意味着新村人对外联系将要出现巨变。在这个过程中,村民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他们纷纷聚集起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数番讨论:首先是各自然村村民在自己的村里自发的讨论,然后又聚集在一起讨论,几乎每一家都有人出席了这样的大会,结果从县里获得多项承诺:包括在村里建立两所学校(一所小学,一所中学),一所医院,一所供销合作社,且每人60kg的公粮等,并由村民与县政府签订了合同。这也标志着村民能够在公共空间里理性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可以合理有效地争取支配和享用公共空间的权力,并且对公众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和推动。
   到了20世纪90年代,新村公共空间存在形式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随着社会转型,市场、电视文化扩展,新村的公共空间发展主要受到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市场力量的渗透,大量人口外出打工,且人口主体是中青年,据村支部书记估计:大概有近70%的青年,30%的中年常年在外打工经商,有相当的家庭迁入市、县、城镇居住,这样他们与本社区关联度必然减少;另一方面是由于电视的普及,村民的生活形态发生了变化,更多的人是与家人呆在一起,而不是像昔日一样,在公共空间里沟通、交流,就一些社区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新村的公共空间基础受到了限制。

   但另一方面两个事件又激发了新村的公共空间进一步发展,一事件是随着邵阳县政府机构的有关人员的更迭,新任政府在没有与村民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了村里每户人口60kg的公粮,这等于政府违反了原来与村民签订的合同,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村民在一段时间的讨论后,派出了代表与政府协商未果,村民汲取教训,凑钱请了律师,结果县政府输了官司,不得不收回原来的政令,村民以自己自发的行动,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合作行动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这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哈贝马斯所说的自觉精神:为了自己的利益,依靠自己的力量,经过合理的沟通,达成一致的意见,抵抗来自强势政府权力的侵蚀。另一事件是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于新村村民较好的公共精神传统,公共空间基础发达,为该法律的运作奠定了基础与前提,同时《村委组织法》的实施又开拓了新村的公共空间。该村虽然有吴、陈、林三大姓氏,却在2002年的村委会选举中很少有宗派斗争。选举前,村民在公共空间里就选举、村务发表自己的观点,就不同的意见进行争论、沟通、协调。欲参选者则就自己参选的理由告知公民,有的参选者还在公共空间属地张贴竞选广告、口号,再加上村民的相互告知,在新村这样一个小的乡村社区的熟人社会里,村里的信息是很容易较快的被村民所知晓,甚至饭前茶后都是他们谈论的话题,这就使得村级公共空间的运行有了现实的基础。新村也在这个时候逐渐形成了一个核心公共领地(在这里“公共领地”概念我们作这样的理解:它是“公共空间”的空间形式)———村集贸市场。村民在这里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交易基本上是当场算清,他们更多的是私人关系;政府公告、法令也在这里贴出,甚至政府人员下乡时的车子也主要停留在这里;较大规模的村民聚会讨论、娱乐活动也都在这里展开。这至少表征了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是指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的意旨。
   正是因为发达的公共空间传统使得新村公共供给、公益事业并没有像其他村一样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就衰落了。新村在村委的领导下,集资相继修建了三条马路,其中一条还是环水库马路;像城里人一样喝上了自来水;引来了外资,将水库库区建成了风景区。这里的每一个巨大改变都包含了村民的共同行动,因此在实行时也就较少的遇到阻力与矛盾。村里的矛盾与纠纷也出奇的少,据笔者的调查,几年来也从未曾将矛盾闹至政府或法院,村员关系和谐,互助观念强。在新村,优良的公共空间传统与现代社会因子,如:市场、法制等共同形塑造了自己的社会结构形态,这种社会结构形态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的特质。
3 关于中国农村公共空间孕育的几点结论
  应该说新村无论是它的经济发展状况,还是居民的生活状况,尤其是农村社区中人们的互动状态,它在我们所要研究考察的中国农村社会是有着相当的代表性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得到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公共空间的几点看法:①中国农村的公共空间是一个社会的有机整体。它产生了各种形式的社会联系,这些社会联系和相互交流的方式具有某种公共性质,并在相对稳定的时候,就构成了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村落公共空间,它是一个包含区域地理、地方文化、社会行为等的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于农村独特的区域位置、深厚的文化传统、积极的生活方式等,使得农村公共空间具有了防御政府权力、市场侵蚀的天然屏障,使得它得以存在与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的内涵,但又具有自己的特质。因此公共空间存在的基础是利益与沟通,只要能够在利益的基础上沟通并达成一致,解决问题,它就有可能孕育、存在并发展。②中国农村公共空间的孕育、发生、发展构成了农村社会现代化的基础,为农村发展、村民自治、基层民主等提供了充分的社会空间。实际上,在中国农村,类似新村社会的公共空间已经具备了公民社会的一些特征,比如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参与性、公开性等,不仅是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路径,还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新的元素,其民主、参与、开放的特征都必将对我们探索社会改革完善之路产生深远影响。③农村公共空间也是构建中国农村和谐社会的基础。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将农村社会权力分为四种:社会冲突发生的横暴权力、社会变迁所发生的时势权力、社会继替所发生的长老权力,社会合作所发生的同意权力,而农村公共空间的权力应该来自于村民合作同意的权力。哈贝马斯主张让人们通过在公共领域中自主的交往、沟通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农村公共空间能有效抵制其他诸种权力对村民权益的侵蚀,帮助村民在缺少其它外源性制度支持的情况下,在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调,在他们所熟悉的历史与文化资源中寻求对于现实生活的意义与满足。④中国农村社会公共空间的发展还无法达到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标准,中国农村传统的公共空间是相对封闭和缺少氛围的。我们可从新村的公共空间看到这样的现象:村民关注的是村内的事务,对村外的社会没有亲近感,甚至是排斥的;在公共空间的活动中还相当程度的受到各种传统因素的影响和政府权力的干预,无法完全保护自己的独立与完整。⑤中国农村社会的急速变迁对农村公共空间带来双重影响,村落公共空间的结构、运行方式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的未来形态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一方面,宗族文化作为一种社区的记忆已经悄然地淡出了村庄,各种由集体经济和政治全能性治理所打造的经济关联与政治性社区也在逐渐的消解,作为一定条件下农村社区的替代性现象,公共空间形式逐渐凸现;另一方面,正如哈贝马斯在所指出的那样,市场等曾经大力促进公共空间发展的因素也开始消解多年来积累的公共空间因子,它的未来我们还无法确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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