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军/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网络时代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难度加大。这种难度主要来自于网络会对群体性危机事件产生诸多影响。对此,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探讨如何通过网络平台构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从而达到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目的。
【关键词】网络时代;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
《2012年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民人数比去年增加0.51亿,达致5.64亿,占全国13亿人口的43%。其中,手机网民有4.2亿,占网民总数的74.5%。可见,中国正迅速成为互联网使用大国。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一方面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便利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另一方面也给管理者、特别是政府部门带来了一些新的治理难题。其中之一,便是网络舆情的出现加大了政府防范群体性危机事件的难度。概括而言,网络舆情可能对群体性危机事件造成如下影响:其一,网络舆情使群体性危机事件扩大化。网络具有开放性,加上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性,有限范围内的群体性危机事件一旦在网络上形成舆情,可能会使事态迅速扩大化。人数众多的网民会对事件进行持续“围观”与声援;该事件借由网络传播,对其他地区形成示范效应,甚至产生跨区域联动,引爆多地的群体性事件;其二,网络舆情使群体性危机事件歪曲化。网络存在着一定的隐匿性与虚拟性,部分网民可能因此会发表一些不实言论,对群体性危机事件进行歪曲报道、解读,甚至凭空捏造谣言,惑乱众生,给事件的防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三,网络舆情使群体性危机事件复杂化。网络主体具有多元性与跨区域性的特点。一些由基层与地区性矛盾引发的群体性危机事件,经由网络舆情的放大与炒作,受到广泛关注,可能造成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如果国外敌对势力乘虚而入,煽动蛊惑,甚至会形成国际之间的矛盾局势。这一切都将使事态变得更加复杂,应对起来也更加棘手。此外,网络舆情有时也会直接触发网络群体性危机事件,产生跟帖谩骂、“人肉搜索”等等过激行为,影响网络公共秩序。
由此可见,网络时代背景下,要做好群体性危机事件的预防工作,必须强化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管。具体而言,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建立健全网络立法工作。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此外,也出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的《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北京市的《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上述法律法规填补了一些网络方面的法律空白,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总体比较零散,还不构成体系;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力度不够,缺乏具体措施,覆盖面不足,存在诸多漏洞;面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配套的法律法规无法及时跟进。法律规范的种种缺失纵容了网络舆情的恣意发展,同时无法为网络管理提供足够的法理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要从法律上理清网络实名制问题。“网络实名制是一种以用户实名为基础的互联网管理方式,可以成为保护、引导互联网用户的重要手段和制度”。通过法律明确网民的哪些行为违法,并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从而使网络实名制更具有约束价值。
其二,规范网络信息发布渠道。网络时代,几乎每个网民都是“媒体人”。他们通过发贴、发微博、上传照片、音视频等方式对身边事进行现场报道。因此,一旦发生群体性危机事件,网络上就会充斥着许多“独家报道”与“小道消息”。这些报道有虚有实,有的夸大,有的片面,甚至还夹杂一些谣言,造成非常恶劣的舆论影响。因此,政府部门要本着公开、公正、及时、适度的原则,建立真实可信的网络信息发布渠道,对网络舆情加以正确的引导。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设政府官方网站,通过网站发文的方式对有关事件进行权威发布;二是,开设官方微博。微博具有即时性与扩散性。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相关信息,使真相在网络上以最快的方式传播开来,以防出现谣言四起的局面;三是,设立网络发言人与评论员。设立网络发言人是政府危机公关的重要一环。网络发言人在向公众传达事件进展的同时,可适度回应多数网民的严重关切,以达到答疑释惑、净化舆论的目的。另外,设立网络评论员,对有关事件进行客观、理性的解读,以引导网民正确、冷静看待一些热点事件;四是,与网民进行直接的互动。必要时,可将事件的当事人请到网络上,借由微博等网络直播互动平台,与网民进行直接的交流,以此还原事件真相,平息一些不实之言。
其三,构建网络舆情监管机制。网络舆情往往是群众行为的风向标,充分掌握网络舆情,有助于管理者及时了解民众的想法与动态,对已经产生的一些不满情绪进行疏导,对刚刚形成的一些矛盾进行早期化解,以避免使小矛盾酿成群体性危机事件。为此,有必要建立网络舆情监管机制,具体工作有:一是,完善网络舆情监管部门。目前,各级政府与许多企业设有舆情监管部门,有叫舆情处、舆情科或舆情部等;一些官媒也成立了检测室,如人民网舆情检测室。上级部门应重视这类部门的完善工作,要从法规、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支持;二是,明确网络舆情监管对象。网络舆情监管对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源,比如各大门户网站运营商、论坛坛主、贴吧吧主、博客或微博名人等等,这些主体不仅是产生网络舆情的重要源头,也是协同监测工作、引导网络舆情的中坚力量,因此需要重点盯防。另一类是热点信息,这类信息在网络上能够引起网民的热烈反响,并形成舆情,所以也是监视对象;三是,优化网络舆情监管手段。比如,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控。实时监控是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掌控网络舆情动向,及时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信息”;还比如,开发各类网络舆情检测软件,提升网络舆情检测效率;又比如,通过有效统计手段对网络舆情信息进行筛选、分析,整理出有价值的网络舆情信息。
其四,畅通网络民主协商渠道。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是网民。而在网络生活中,网民的民主意识尤为强烈。这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互联网使得国内外的信息交流更加便利与频繁,风行于西方国家的一些民主思潮对国内的网民有一定的影响;二是,网络社会里网民身份的隐密性使得网民之间在现实社会中的诸多等级差别被消解,因此更容易形成一种相对平等的民主氛围。网络社会中存在的这种民主因素,一方面,对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发展具有现代性的公民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网络社会中的民主思潮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引导与规范,也可能走向极端,蜕变成为民粹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从而引起一些带有负面效应的群体性事件。因此,为了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需要构筑网络民主协商机制,畅通网络民主协商渠道。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设立权威的网络民意调查网站,对网络的民意进行及时的调查、搜集与分析。通过网络民意调查,可以对于大多数网民的意见有一个比较充分的掌握。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就更能得到民众的拥护与支持,不致引起不必要的群体性行为;其次,构建网络纠纷民主调解平台。网络上存在各种纠纷与不满,如果权威部门没有认真对待,就有可能酿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因此需要相关部门构建一种调解平台,通过协商的民主方式来化解各种矛盾,消除各种不满情绪;再次,建立政府决策网络意见征集渠道。政府制定的政策往往关乎大多数民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就有可能引发民怨沸腾,甚至出现一些过激的群体行为。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可以利用网络开放性、交流性的特点,在制定特别是涉及众多民众利益的决策之前,能够尽量广泛地通过网络征集有关民众的意见、建议,对于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合理性的意见进行慎重的考虑与对待,并在制定决策时能够呼应这些诉求与关切,从而真正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进而有效杜绝一些群体性危机事件的发生。
总之,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难度不断加大,而预防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却在不断提高。对此,只有通过构建各种科学合理的预防与应对机制,才能将群体性事件有效地消弭在萌芽状态。这些机制涵盖网络立法、信息发布、舆情监管、民主协商等等诸多方面,形成了以网络为主要平台的全方位预防体系,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形成了有效的遏制。
【参考文献】
[1]李宇.群体事件与政府网络舆情管理[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5
[2]费爱华,李程骅.政府媒体公关[M].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