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卫生职业学院河北廊坊065001
摘要:文章以各高职院校针对教师所开展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取得的成果为背景,首先简明扼要的说明了社会责任意识的含义,然后又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教师所开展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有关策略。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师;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开展策略
社会责任意识作为人们对需要自己承担的社会任务与责任加以明确的自觉意识,在要求人们对自己所做出行为负责的基础上,提出了人们应当对自己所处社会、集体和集体内他人负责的要求,也就是说,开展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保证人们学会如何正确处理自己和社会、集体和他人之间的关系。教师作为传道授惑的职业,对其进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社会责任意识的概述
社会责任意识指的是个人的内心感受与体验,反映的是个人的思想境界。一般来说,社会责任意识所包括的内涵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人们需要保证自己的行为能够对社会与他人负责。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意识责任是正面的、积极的、科学的。对于某个组织或是个人而言,树立起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不仅能够保证该组织或是个人的进步,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实质是帮助人们明确,如何在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和实现价值之间确定平衡点,并由此而实现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说,开展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养成具备自我发展与教育的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对社会责任认知程度的深化。作为处于人类自我意识中心部分的内容,只有具有正确社会责任意识的人,才能够产生社会责任感,也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从而保证自己成长轨迹的科学性[1]。
二、对高职院校教师开展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策略
(一)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对于我国公民而言,权利指的是现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益,义务指的是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对任何人来说,想要获得自己应该获得的权利,前提在于尽到其应尽的社会义务,就是说,承担义务与享受权利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统一性。对于高职院校教师而言,能够享受的权利包括工资报酬、科学研究和其他福利待遇,因此,教师应当履行以爱护学生、遵纪守法为代表的各项义务。当然,需要明确一点,承担义务与享受权利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因此,教师不能将享受权利简单的视为承担义务的必然结果[2]。
(二)明确服务和发展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无论是高职院校教师还是其他院校教师,共同具有的社会责任之一就是服务。作为对社会主义道德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的核心理念,为人民服务同时也是对人们社会责任意识进行培养的核心,在高职院校中,想要对教师所具有社会责任意识进行增强,其实质就是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教师需要做到“一切为了学生”,通过对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保证在日常教学的过程中,将学生的需求放在首位。
对于高职院校教师而言,开展一系列教学活动的最终目的均为保证学生发展的全面性,因此,教师在开展社会服务和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应当让学生感受到轻松、舒适,并帮助学生树立起科学的人生观,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另外,高职院校教师对社会和学生进行服务的过程,不仅仅是代表着奉献,教师也可以在这一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收获,保证自己所具有价值的完整呈现。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想要保证高职院校教师具有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需要对服务和发展之间所具有的关系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使教师在和谐发展的环境中对自身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意识进行升华。
(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对于高职院校教师而言,想要保证自身所具有社会责任的高效履行,以及深化自己的社会责任意识,其前提在于对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可以说,主观能动性能否被充分发挥,与社会责任意识教育所取得的效率之间存在着直接联系,如果无法保证教师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即使外界条件再完善,也无法实现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的高效开展[3]。
主观能动性指的是人类对世界进行认识与改造的能力,是保证人类对客观事物所具有作用被充分发挥的基础,是通过对人类现阶段掌握的知识与能力,对世界进行改造的过程。想要对高职院校教师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意识进行增强,主观能动性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当今社会,就读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逐渐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生所具有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变得更加多元化,因此,高职院校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教学环境与对象愈发复杂,针对这一现象,教师只有对自身所具有主观能动性进行充分发挥,才能保证教学活动所具有的作用被完整的呈现出来,也才能将学生培养成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除此之外,只有保证对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才能使高职院校教师明确自己需要承担的种种社会责任,也才能由此而实现对教师所具有自觉意识的强化,提升教学活动的开展效率。
结论:综上所述,高职院校教师需要在明确自己所从事职业具有的特殊意义,通过对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保证教学活动的高效开展。除此之外,教师还需要明确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保证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要途径,通过确定承担义务、履行责任和享受权利三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在承担义务的过程中,通过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保证自己享受到应有权利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文惠.论高校教师在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教育中的主导作用[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98-101.
[2]周学兵,丁胜利.社会责任意识教育之理论探讨[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287-288.
[3]傅新禾.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基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04: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