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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当前西方工程承包的主流模式,随着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稳步发展,相关建设部门已经明确将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主要的施行工程建设,并予以开放政策性推广,为国内积极施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创造优越的外部环境。明确制定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方案,从激烈的竞争中选择出优秀的工程总承包商,则是成功完成项目的关键因素。因此,合理策划招投标全流程的执行管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本文对工程总承包下的招投标模式做了简单的探讨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模式分析
1工程总承包概述
工程总承包发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鲁布革”经验,作为国际通行的主流建设模式,在我国发展比较曲折。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指出“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这被视为开启了我国工程总承包的“大幕”。随后,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连续印发了多项部门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该《指导意见》,笔者将工程总承包定义为: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接受业主(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业主(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全面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节点的承包管理。
2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越性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均由工程总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大部分风险由承包商来承担,这样业主的风险就最大限度地得到了降低;同时也避免了设计、施工之间的脱节和为了各自利益所造成的矛盾、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同时,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与施工可以同步进行,交叉工作,又可以缩短建设项目的工期,节约工程的投资。除此之外,工程总承包模式还具有以下优点:(1)优化资源配置。工程总承包模式中,既把业主方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杂乱事务中解脱了出來,避免了人员与资金的浪费,又使得主包方的纠纷和索赔的耗费,变更、争议得以减少,使技术、管理、资金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还有利于分包方的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2)提高承包商全面履约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工程总承包商的超强管理能力、丰富经验、较强技术力量等优得到了最充分发挥。同时,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均有总承包商统筹协调、统一指挥,因此各环节之间的协调性和连续性得到了大大的提高,这就确保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3)降低招标成本。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招标过程比传统模式下的招标过程要简单很多,业主只需经过一次招标过程,也只需与工程总承包商签订一个合同,就可以完成整个项目的一次性发包。由于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程序的大幅度缩减,所以招标成本大幅度降低。(4)缩短采购周期。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采购工作可以包含在设计过程中进行,两者可以更好的融合。而传统模式,通常是先进行设计工作,待设计工作完成后,再进行采购工作。
3工程总承包下的招投标模式探讨
3.1管理模式的选择
工程总承包的开展可以选择很多种管理模式,在不同的管理模式下,其适用的合同策略和招投标策略也有着部分差异,因此选择最为适合的管理模式将作为工程成功开展的关键。现今西方工程管理流行的有“PMC+EPC”管理模式和“IPMT+EPC”管理模式等各类形式,业主方对管理模式的选择可依据其自身管理机构条件及管理水平进行较为恰当的匹配。“PMC+EPC”管理模式通常作为业主方通过签订合同来聘用管理承包商(PMC)作为业主方的代表,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整体建设规划、项目实施方向定义、工程招投标管理、选择EPC承包商、工程过程监理和成果考核验收等全局进行管理负责。“IPMT+EPC”管理模式是业主方与项目管理承包商两者共同参与组织管理,对项目程序体系施行一体化管理模式,从设计到施工均与项目管理各参与方的目标及成果一体化。
3.2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分包招标
对于工程总承包商的工程分包或设备采购是否也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供应商,现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总承包下的分包或设备采购选择方式无明确要求。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和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要求承接一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工程总承包项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分包或采购无需公开招投标。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一是工程总承包项下的工程、货物、服务为暂估价,二是工程总承包项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暂估价金额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
3.3招投标过程的执行管理
3.3.1工程总承包下招投标的流程
招标文件作为业主方与承包商两者意向的重要依据,不仅决定双方能否成功合作的标准,同时也是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反映出业主方对承接项目的承包商提出的所有要求,待投标人全面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内容,便可以选择是否要参与进行投标。因此招标文件的合理设计是整个项目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会对整个项目招标是否能够成功造成极为关键的影响。
3.3.2工程总承包下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对于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执法是十分重要的内容。首先要确保真正执行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内容,做到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有效。其次要保证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执行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使其规范化。最后要解决招标活动中存在的纠纷、质疑和违法问题的发生,并且防止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
3.4合同价格模式的选择
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模式可分为定额总价与可调价格,其中定额总价的使用程度较多,但区别与传统承包的EPC模式工程一般情况为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项目整体工期较长、技术多元化且不确定性较强的工程。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进展过程中不仅存在项目相关政策变化的风险、材料和人工涨价的风险、不可预见的意外风险等,如果发生此类事故,则会导致额外费用的支出,FIDIC合同条款对此进行“因法律改变进行调整”和“因成本改变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将承担风险也考虑到合同价格模式的选择上。如果全部风险均由业主方进行承担,则合同总价会下浮些许点位;若想转移部分风险,甚至于全部风险给承包商负责,相应要对合同总价进行上调点位。因此,业主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相应条件,基于自身或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的实际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性考量。
总之,工程总承包的推广有利于引导建设单位重视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明确责任主体,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等深度融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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