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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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马绍珍

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578101

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区别

1引言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生效施行以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配套法规逐步完善。对于促进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一直有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进行浅要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2《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几个区别点

2.1两法的适用范围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同时还规定了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从两法适用范围规定不难发现,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应该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而政府采购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其他货物时适用《采购法》,这看似与《招标法》第二条规定冲突,但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中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相关规定的衔接,可理解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同时接受两法的规范和调整。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当中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

2.2两法规定的监管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2.3采购招标方式和代理机构规定的不同

《招投标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三种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则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几点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两部条例的施行为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但在使用中需注意两种招标投标程序的差异。

3.1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两部条例的规定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差异。

3.2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要求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3.3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异

两部条例都以专条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部分内容相同,如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均设置为预算价或估算价的2%;也有些规定存在差异。

一是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支付方式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到的仅包括现金或支票形式,其他形式虽未提及,但也无禁止性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二是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三是有关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不同。首先,退还时间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则根据受领主体的不同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非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分别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其次,利息规定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仅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3.4确定中标的期限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但另有招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规定,即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创新,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找不到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没有公示期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供应商确定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公告中标结果。

4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几点建议

4.1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同时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根据两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等)招标,在程序上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规定,同时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政府采购其他货物和服务招标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当中的一般性规定。

4.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包括构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招标和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交易过程就是工程建设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这一特点决定:一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难以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应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因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咨询。二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从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将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不利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4.3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二法”的区别点和适应性,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摩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

5结语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适用范围、监管部门与细节规定上虽有一定的重叠和差异,但通过对比,其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相关规定上,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相关规定的衔接。在实践中,只要把握两法及其配套法规适用范围和法条规定的不同点,就能正确实施采购招标工作,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S]

[5]张志军.论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J].招标与投标,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