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体贪官”现象透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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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贪官”现象透析

颜建华何晓玲

(中共永兴县委党校,湖南永兴423300;中共永兴县委组织部,湖南永兴423300)

中图分类号:D5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048-02

摘要:目前,“裸体贪官”现象备受关注。“裸体贪官”出现的根源何在,如何遏制这种现象,是我们反腐必须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裸体贪官;财产申报;出国监督制约;国际交流与合作

摘要:目前,“裸体贪官”现象备受关注。“裸体贪官”出现的根源何在,如何遏制这种现象,是我们反腐必须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裸体贪官;财产申报;出国监督制约;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段时间以来,“裸官”成为网络热词,这一雷人的称谓在网络上“蹿红”并引发热议,缘于2008年6月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的落马。2008年7月3日,中国民主同盟成员周蓬安先生就庞家钰案写了一篇博客,在这篇题为《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博客中,他首提了“裸体做官”这个词,此文一出,在网民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舆论一片哗然,庞也因“裸体做官”载入“史册”,成为一个全新的高官腐败样本。

一、如何认识“裸体贪官”现象

(一)“裸体贪官”的含义及特征

“裸体贪官”就是指那些把配偶子女送往国外,孤身一人在国内做官的贪官。

裸体贪官”共同的特征就是“三步走”战略:①“明修栈道”,编造种种“合法”理由,将妻儿老小移居境外安营扎寨“打前站”;2002年,庞家钰的妻儿移民加拿大。②“暗渡陈仓”,他们都采用类似“洗钱”手法,将不干净的钱财“漂白”后移存境外,以解决后顾之忧;③“溜之大吉”,他们自己都暂留国内做官,一旦有风吹草动,便“胜利大逃亡”,即便象庞家钰一样被抓也只能“判了我一个,幸福一家人”。

(二)“裸体贪官”现象的危害一是方便了腐败分子腐败和出逃,给贪官们留下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因为家在国外,退居的地方,能贪则贪,能捞则捞,转移资产比较方便.同时亲人不在身边,可以轻装上阵,“裸奔”起来比较方便.而且一旦贪官“裸奔”,有关部门再想抓捕就难上加难了。

二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国家构成严重威胁。既是“裸体贪官”,捞起钱来贪官们也就少了许多顾忌,当官就可能尽可能地多捞钱,时机一到,立马抽身到国外享福。“即使像庞家钰那样一着不慎翻了船,判个十年二十年的也不亏,那些弄到国外的巨额财产,却是有去无回。”贪官外逃通常也是一个大量资本外逃的过程,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三是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裸体做官”“捞了就跑,跑了就了”,尤其是他们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裸体做官”不亚于一封贴了鸡毛的举报信,释放出强烈的腐败信号。眼下,一些官员家属子女在国外购豪宅、开名车、上名校,不仅让国人感到疑惑,就连老外都看得瞠目结舌。

二、出现“裸体贪官”现象的深层次原因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建立

回顾官员财产公示在党和国家层面的曲折历程,不难发现,官员财产公示多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不出来”。1988年,全国人大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这个规定仅仅是作为一种党内监督的形式。直到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计划。由于直接涉及掌握巨大权力的各级党政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这项原本意义重大的立法几度搁浅,一直没有进入立法程序。在无法可依、官员腐败又日渐盛行的情况下,有关方面只好采用惯常的做法——即试图靠政策规范官员的财产申报行为。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出台,但申报内容“不向社会公布”。2001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颁布,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

由于这些规定整体上缺乏法律依据,又是内部申报,申报的是官员,登记的也是官员,于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这个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由于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和公正性,不少地方都流于形式,难以掌控官员财产的变化,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二)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出国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对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如何规范和监督,如出国的事由、留学或定居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所需费用及来源、往来银行账户及账目凭证、是否将大量的资金财产向国外转移、防止腐败官员外逃等,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2004年至2008年,中央多次出台制度,对官员申报事宜进行了规定,在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的会议公报上,强调要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但这些措施都收效甚微。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与之相关的所有信息,都是在体制内部封闭运行的,如对报告内容一律规定保密及在公开时对公开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等,公众对这些情况的了解,面临着无法打破的信息屏障,导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实现,不利于公众、媒体的监督,直接导致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出国不规范。

(三)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存在缺陷

2005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签订了一些双多边条约,但区域性的国际条约很少,也没有与一些主要的腐败资产和腐败官员流入国如美国、加拿大等签订一些重要的双边条约如引渡条约、赃款分割协议等,无法有效地打击犯罪。?

?同时,《公约》效力的发挥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缔约国的国内法应具备与《公约》运行相匹配的原则和制度。从我国现行国内立法来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与《公约》以及国际司法合作惯例存在较大差异,这给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带来了诸多法律障碍。此外,我国在反腐败洗钱方面,专业人士严重匮乏,金融情报机构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不够广泛深入。

三、遏制“裸体贪官”现象的对策

(一)尽快推出官员信息公开及财产申报制度

1.官员信息的“去个人化”。明确官员个人信息从属“政府信息”的性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显然,依照这些规定,包括官员财产在内的官员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归类到“个人隐私”的范畴内而不被允许公开。就“官员也是公民”来看,官员财产情况当然应属个人信息,但从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政府行为的载体来看,其自身信息显然又不能被简单地当作“个人信息”,否则,政府行为的透明化、阳光化将无从依傍,而公权的个人化、私益化势必被大开方便之门。

2.官员个人信息的“去隐私化”。在单纯的权利视域下,隐私权的重要性、正当性无疑不言而喻。但从“权利—权力”平衡与制约的角度看,作为占据更多权力资源、肩负更多公共责任使命的公众人物,官员的隐私显然主要不再表现为私密的权利,而事实上已成为权利公开监督的必然对象和组成部分,换言之,与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相比,官员的隐私权必须做出让步、牺牲。

3.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制化”。当务之急,我们应当制定专门法律的形式,将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彻底制度化。从法治成熟国家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来看,这样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至少应包含和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哪些官员必须公开,如除了行政部门官员外,司法、立法部门的公职人员也应公开;哪些财产必须公开,如除工资、津贴补助之外,其他各种级别待遇、福利,乃至整个家庭范围内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财产性收入均应纳入公开范畴;公开到什么程度,不仅是向上级对内的公开,更必须是面向全社会全面公开;不公开或公开不实的责任是什么,凡拒绝公开或公开不实,均视为财产不清白,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逐步完善官员直系亲属出国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健全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备案制和审查制。加强和改进对官员出入境管理,严格规范护照审批、签发和管理。尤其要对官员的直系亲属实施严格的移民监管,登记备案。官员的妻儿也有权出国,只是在移民问题上,中高层官员配偶子女应经过比普通移民更严苛的审查机制——对待普通公民,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在针对官员是否腐败的问题上,纪检部门则须抱以相应的“疑罪从有”态度”。在国家要害部门任职的官员,凡配偶子女加入外国籍或持绿卡的,应自动辞职。

2.建立健全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公示制。作为政府官员,当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时,放弃一部分个人隐私,以确保公众利益得以保护,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通行的原则。对于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出国的公示,可选择如金融、政法、国防等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部门先试点,建立分级公示制度。公示的对象,可以先党内,后党外;公示的主体,可以先高层,后中低层。应逐步突破体制内监督,加大透明度,在全国性、本部门、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其他大众媒体上将官员的申报情况公布,让公众进行实时监督。

3.建立快速有效的边控体系。“裸体做官”举动其实都是可控可防的,因为这些领导干部的亲属出国,都是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合法手续后才能成行的。为了有效防堵外逃贪官于国门之内,必须建立一个简便高效的边控审批、协调机制,使相关部门的边控请求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加强建设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

1.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信息合作。

我们要通过建立高效完备、广泛共享、灵敏快速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信息合作,及时掌握裸官及其家属在国外购置地产、转移资金、申请移民等重要信息,形成内外夹击之势,让贪官外逃的目的难以得逞。

2.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严格控制资金外流,堵死出逃者的后路,也是必要的防范措施。为有效预防资产或资金非法外流,必须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建立和国际社会的资金转移协查机制,强化资产或资本跨境转移的监测与控制,让每一笔资金的流动都能呈现出清晰可查的轨迹。

3.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

自1993年起,中国已经和泰国、蒙古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相对于世界上近200个国家来说,与中国签约的国家显然太少了。因此我们要尽快将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制定统一的司法协助法等国际合作法律,充分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国际合作机制,加紧与有关国家谈判和签署引渡、司法协助和其他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条约,发挥好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各国反贪机构联手肃贪,让“裸体贪官”逃到哪里都无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