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对我国科技法学界关于科技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问题的各种观点发表了小结性的意见。笔者原来认为,科技法是以开拓先进生产力,调整社会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特殊部门法。经过持续的再思考,笔者认为,客观上一国的法律体系内部已“一分为二”地形成国内法系统与国际法系统;国际法系统中叉形成了以调整国际政治、经济与民商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和以调整人类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国内法系统中又形成社会关系法子系统和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科技法是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中的主导部门或核心部门。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