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开展“皮秒”激光治疗项目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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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某 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开展“皮秒”激光治疗项目 案

张钰敏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监督所 广东深圳 518000

摘要: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疗美容项目的普及,医疗美容的需求与日俱增,巨大的医疗美容市场蕴含丰富的商机,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追逐利益不惜违反法律规定,将导致求美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医疗机构的监管面临更高的挑战。本文介绍了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开展“皮秒”激光治疗项目案件的的查处过程,对违法事实认定、违法行为描述及电子证据采集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为基层卫生监督员提供执法参考。

关键词: 医疗美容 卫生监督 分析

A brief analysis of a medical beauty institution to carry out illegal "picosecond" laser treatment project

Yumin Zhang

(Shenzhen Futian District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Guangdong Shenzhen 518000)

Abstract:Everyone has a love for beauty. With the popularity of medical cosmetology projects, the demand for medical cosmetology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The huge medical cosmetology market contains rich business opportunities. In order to pursue profits, some medical cosmetology institutions viol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will lead to the damage of pati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Regula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faces a higher challeng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process of a case of "picosecond" laser treatment project carried out separately by non-health technicians and assistant medical practitioners in a medical cosmetology clinic. analyzes the problems such as the illegal facts determination,the illegal behavior description and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law enforcement reference for grassroots health supervisors.

Key words: Medical cosmetology Health supervision Analysis

医疗美容是医疗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的一项特殊的医疗服务。“皮秒”激光治疗项目以微创或无创、无痛、临床效果明显的特点而受到患者的青睐。为患者实施“皮秒”激光治疗是美容诊疗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美容诊疗活动,然而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追逐利益,使用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甚至咨询师为患者实施“皮秒”激光治疗,患者就医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有效打击医疗美容机构使用不符合岗位资质人员开展美容诊疗活动行为,肃清患者就医隐患,将有效保障患者就医安全。本文介绍了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开展“皮秒”激光治疗项目案件的的查处过程,以期能为基层卫生监督员提供执法参考。

  1.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8日,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市民投诉称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没有医疗从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范某晶为其实施皮秒激光治疗手术。某区卫生监督所立即前往该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

  1. 基本情况

现场调查发现该机构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医学检验科,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负责人为张某,由张某负责该机构的日常管理。

  1. 调查取证

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查见在该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美容治疗室A里面有1台标牌为“Cynosure”的“PicoSure”的激光治疗仪。在美容治疗室A的对面设置护士站,查见张某宜在护士站,在护士站电脑内有一份名为“皮秒”的记录表,表中记录的“操作者”有向某蓉、范某晶、许某玲、张某宜等四人。因名为“皮秒”的记录表被设置为不可导出形式,该医疗美容门诊部现场人员表示均无权限可以导出,执法人员使用逐页拍摄并立即打印照片的方式固定了该项证据。上述现场检查情况均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并制作现场笔录。

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卫生执法人员通过核实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皮秒”激光治疗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取证。获得投诉人、该门诊部负责人及相关医护人员的询问笔录,“皮秒”记录表打印件,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相关资质证件及涉及医护人员相关资质证件,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1. 违法事实

本次调查发现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3.1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范某晶、许某玲、张某静为护士,均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皮秒”记录表中“操作者”为“范某晶”、“许某玲”、“张某宜”的记录均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安排范某晶、许某玲、张某宜为顾客实施“皮秒”激光治疗的记录。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范某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许某玲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张某宜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单独为多名患者实施“皮秒”激光治疗。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该门诊部此前未因该案由受过处罚。

3.2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向某蓉为执业助理医师,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是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皮秒”记录表中“操作者”为“向某蓉”的记录均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安排向某蓉为顾客实施“皮秒”激光治疗的记录。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安排执业助理医师向某蓉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单独为多名患者实施“皮秒”激光治疗。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该门诊部此前未因该案由受过处罚。

3.3未取得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患者黄某的“赛诺秀755蜂巢皮秒激光知情同意书”无患者本人签字,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取得患者黄某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该门诊部此前未因该案由受过处罚。

3.4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患者贺某某的“赛诺秀755蜂巢皮秒激光知情同意书”无医生签字,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照规定书写患者贺某某的病历。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该门诊部此前未因该案由受过处罚。

  1. 行政处罚

4.1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范某晶、许某玲、张某宜为顾客实施“皮秒”激光治疗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6,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按照每使用一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标准,合计予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按照卫生监督意见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4.2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向某蓉单独为顾客实施“皮秒”激光治疗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6,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按照卫生监督意见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4.3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取得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按照卫生监督意见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4.4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照规定书写患者病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9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按照卫生监督意见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合并予以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1. 案件剖析

  1. 违法事实认定问题。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执业助理医师向某蓉单独为患者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行为的违法事实认定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向某蓉单独执业的行为及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向某蓉为患者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存在两个违法事实。另外一种认为对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向某蓉为患者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不单独列为一个违法事实。经多次案件集体讨论,最终认为执业助理医师本就不能够独立开展任何诊疗活动,其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情形予以包含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执业助理医师不得单独执业。由以上规定可知,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独立开展执业活动。同时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由以上规定可知,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美容诊疗活动。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条件限于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是两种不同的执业类型,执业助理医师本就不符合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条件。法律不强人所难,向某蓉在本就不符合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条件的情形下,不宜将其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单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再单列为一个违法事实。

  1. 违法事实描述问题。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护士范某晶、护士许某玲、护士张某宜为顾客实施“皮秒”激光治疗的违法行为描述是否描述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范某晶、许某玲、张某宜”存在争议。经多次案件集体讨论,最终认为在违法行为描述中宜具体描述为“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范某晶、许某玲、张某宜”。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由以上规定可知,护士属于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由以上规定可知,护士单独为患者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属于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应当按照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为此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范某晶、护士许某玲、护士张某宜为顾客实施“皮秒”激光治疗的违法事实认定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考虑到当事人、涉案人员及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后市民对此描述的理解问题,为使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更易懂,避免群众误解,在违法行为的具体描述中宜描述为“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范某晶、许某玲、张某宜”。

  1. 思考与建议

  1.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规范医护人员执业行为。

本案的当事人为合法医疗机构,消费者对其信任度高,违法行为具隐蔽性。在本案调查中发现涉案医护人员存在不知自己违法操作的情况,违法行为具无知性。故在针对医疗机构开展规范执业法律培训外,还应加强医护人员及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可通过医师协会等机构,在对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中增加法律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遵法守法意识。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社会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医师规范执业行为意识,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1. 创新监督执法方法,探索智慧监督管理模式。

当前美容主诊医师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医师“挂证”行为普遍,但违反事实认定十分困难。本次调查中,某门诊部有聘用符合岗位资质的医师,但因疫情原因,该医师在台湾,不能出现在某门诊部,使得某门诊部使用不符合岗位资质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认定十分清晰。若该医师可以出现在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则该违法事实的认定尚需有更为直接的证据。为此探索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是打击医师“挂证”行为的重要利器。探索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至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通过在各医疗机构使用“人脸识别”智慧监管技术,一方面对各医疗机构进行威慑,降低医师“挂证”可能,另一方面可将获取的医师出诊时间作为证据,完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认定证据链,为认定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提供有力帮助。

  1. 加强信息技术培训,提升电子证据收集能力。

在本次调查中,卫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电脑中存在“皮秒”记录表,该记录表是认定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开展皮秒激光治疗的重要证据。因该文档设置了权限,卫生执法人员无法破解,无法进行打印、拷贝、导出等操作,卫生执法人员仅可采取逐页拍摄,将拍摄照片逐页打印并让该机构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的形式,将该电子证据进行固定,电子证据固定困难。当前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多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登记储存,并对各记录设置相应的权限,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度大。为此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增加信息技术培训,帮助卫生执法人员提升电子证据收集能力,以便掌握证据资料,查明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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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钰敏(1992-) ,女,广东梅州人 ,本科 ,一级行政执法员 ,研究方向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