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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社会治理文明产生在西方,英美是其典范,其主要观念及内涵有:必要之恶,以法为王,权力分割分立,自由平等人权,行为治理,私有制与市场制度等。追根溯源,上述现代社会治理文明的观念及内涵,与是基督教教义有着密切的关联。有关教义包括:人的有限性与罪性,上帝的律法,真理与自由,个人主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
关键词:现代社会治理,基督教教义,有限性,罪性,法治,自然法,自由,个人主义,行为治理,私有财产
信仰决定人性,人性决定文化,文化决定制度。西方英美社会之所以能发展出一整套引领人类的文明体系,尤其是社会治理文明体系,乃是与其千年的基督教信仰传统密切相关的。现代社会治理文明,即法治宪政、权力分割分立、大众选举、私有制市场经济、小政府、信仰言论自由等元素,均能在基督教教义中找到相应的理念支持。本文旨在探究现代社会治理文明之基督教思想根源。
基督教认为,人是造物主神以祂自己的形象样式所造,具有类似神的属性和能力,比如意志、理性、情感等,是所有被造界中最尊贵、最荣耀的存在。在人犯罪之前,人是完美的,尽管他相对于神来说是有限的,但是由于他跟那无限、全能的神保持密切的灵里的连接,所以,他完全可以自我管理好自己,不需要被他人来治理,来干涉。然而,人却经受不住魔鬼撒旦的诱骗,干犯了神的诫命,犯罪堕落,与神隔绝,受到咒诅,人性不再完美,而是日益败坏,人类社会也不再和谐美好,而是充满纠纷和强暴。所以,社会治理,即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便应运而生。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就是防止、遏制罪人的罪性发作、罪行发生。西方社会流传的观念是:政府是人类社会必要之恶。又有句话说,坏政府比无政府好。
既然所谓的社会治理本身就是罪的产物,所以它永远不可能完美,只有相对的好坏。不根除罪的问题,人类永远要被某种本身带着罪的印记的不完美的社会治理方式辖制。
基督教认为,所有人都是罪人,都当被治理。然而,一切的社会治理模式都使社会分割为对立的二元结构,即治理者群体与被治理者群体。一般来说,治理者群体是强势一方,被治理者群体是弱势一方。但是这也不绝对。一旦时机成熟,弱势一方会变弱为强,治理者阶层就会大换血,二元结构会重新洗牌。人类历史充斥着这二元结构的机谋博弈、惨烈斗争,为此人类承受了巨大的苦难。
基督教在认识到社会治理的恶的本质基础上,也给相对较好的社会治理模式提供了可行的方案。首先,《圣经》给人类提供了一个和谐秩序的律法,这律法不仅给所有社会成员提供行为规范,更给社会治理者提供其治理行为的规范。比如不可因被审判者贫穷或富裕而在审判上有所偏袒,只要按照神的律法公正审判。也不可收受贿赂,不可以曲枉正直。不可以仅凭一个人的口作证,必须有两三个人同作见证才可定案,等等。在基督教长期教化之下,再经过改教运动、启蒙运动,西方社会发展出一套以权力分割、相互制衡、法治宪政、大众选举为特征的近现代社会治理模式,是迄今为止最好的社会治理模式。
在基督教看来,一切都伏在造物主神的权柄之下,社会治理者并不能为所欲为,冥冥之中,自有一个治理他的,那就是神。“王的心在耶和华的手中,如垄沟的水随意流转。”(《圣经》“箴言”21:1)。
人类生活的这个万千宇宙乃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环境。大自然一切物质的运行都各从其类、各行其道。大自然的规则不可抗拒,人们必须认识并顺服之。人类生活、社会运行同样存在一个既定的规则,包括人的行为规则,思考的规则,交往的规则等等。这个规则不是人定的,而同样是造物主定的,古希腊先贤们称之为“自然法”。及至基督教普及欧洲,人们才明白,原来这维系、规范人类生活的自然法来自于造物主神,《圣经》就是造物主神赐给人类的关于自然法的经典。在大自然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神赐下的社会的自然法面前同样人人平等。惟有当社会秩序(法律、制度)具有如此神圣、超越的权威,法治的尊严才能被确立和尊崇。将如此神圣、超越权威的法律置于人意之上的社会治理模式,我们称之为“法治”,因为法治至高无上,也就是俗语说的:以法为王。这种以法治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模式,乃是受基督教长久熏陶的欧洲社会率先建立的。
然而,缺乏基督教熏陶的其他人类群体如东方社会并不认识这种神圣、超越的自然法,他们认为在人的生活范围内,是由人作主,由人自己说了算。这种观念反映在社会治理上,就是规则来自于人,可以任由人改写、重置,而且他们可以针对不同的族群订立不同的规则,采取双标或多标,大搞特权规则。我们把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称之为“人治”。事实表明,人治模式下的社会,人祸灾难是更为深重的。 2、西方法治,面临考验
西方社会在基督教坐大之前,实质上也是人治社会,只不过跟东方社会相比,程度稍微轻些。基督教坐大之后,宗教组织的权柄跟世俗国王权柄并立,其实往往要凌驾于世俗国王权柄。这导致宗教力量深深介入世俗权力(社会治理),以至于西方社会一度落入以精神统治为特征的政教合一的人治窠臼。后来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让人们明白,人不是定规者,而是求道者,人没有独裁的权利,必须让规则、法律做王,法当在人上,人不可凌驾于法。由此,他们将立法权、司法权独立出来,跟行政权平行并立,尤其是司法部门独立判案,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制约,如此确保了法治精神——以法为王之精神的落实。
然而,任何的社会治理模式,毕竟都还是靠人去执行,需要治理者的自我觉悟、自我约束,需要政治人物的高洁的道德操守。西方法治宪政当然并不完美,必受罪的侵蚀。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的乱局就是一个明证。《圣经》说:“以耶和华为神的,那国是有福的!”(“诗篇”33:21)。假如一个政府,普遍地信仰造物主神,敬畏、遵循造物主的律法、诫命,那这个国家的社会治理必有和谐、稳定,君王(治理者)的地位也有保障。
自由、平等,是东方社会欠缺的、西方文明的独特观念和社会治理原则。在古希腊,自由、平等的观念有所萌芽,但是它并未上升为社会治理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原则。而基督教的教化使得自由、平等观念在大众中扎根,且促使它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
自由,是基督教教义中非常重要的观念。自由,乃是以自己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上帝自己绝对自由,祂的意念与祂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完全一致,甚至没有距离。祂说有就有,命立就立。上帝以祂自己的形象样式造人,而自由包含在这形象样式之中,所以上帝也赐给了人类自有的天性。当然,人的自由也属被造的有限自由,而非神自己那绝对无限自由。
按照英国哲学家以赛亚. 柏林的经典研究表述,自由含义可分为两个层面(或称自由的两种含义):积极自由(实体自由)和消极自由(形式自由),分别对应着上述自由定义中的两段表述:“实现自己的目的”和“以自己的方式”。积极自由指的是人达到目的的状态,比如掌握了某种技能,具备某种能力,获得某种真知,以及得到某种祝福或实惠等。消极自由指的是人追求目的的合理方式,即人必须在没有强制的状态下去达到自己的目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二者是构成同一个自由的两个层面,犹如硬币的两个面,它们各有侧重。积极自由,关乎个体的修为与意义与价值之选择和追求,消极自由则关乎社会(人际)关系和社会治理。
神造人,要赐给人自由。耶稣说:真理使人自由(约翰福音8:32)。神的诫命、法度,就是真理本身。所以寻求神,就是寻求规则和自由。
神拣选以色列民族作万族的榜样,首先就是使以色列摆脱奴役状态,获得消极自由。同时赐给他们真理的律法,使他们可以得到积极自由。这律法,也是以色列的社会治理的最高法则。耶稣的到来,将旧约时代的真理、恩典、自由,也赐给所有信祂的人。当罗马帝国归依基督教,神的律法、真理、自由的普适性得到广传、教化,自由,以及在上帝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原则,也成为欧洲各国的社会治理实践的最高指引。
东西方在社会治理领域的一大差异就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差异。东方盛行集体主义,国家、族群观念深重,个人往往被当成集体的工具。而与此相对的是,西方社会集体主义意识比较淡薄,个人主义意识比较明显和强烈,历史往往以个人的命运为中心为主线,文学、艺术也以个人形象为主导。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传统,也跟基督教教义密切相关。
基督教教导,上帝造人是造了一个个体的人——亚当(后来又从亚当身上取了一根肋骨造了一个女人,所以神吩咐男女必须离开父母而连接为一体,男女结合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人,完整的个体。 只是到后来人类加速堕落败坏,男女竟各自独立成为两个个体,这是不合乎《圣经》教导的),《圣经》又说:人类是从一本繁衍出万族(“使徒行传”17:26),可见每一个个体都是一个完整的生命,都是人类的独特、平等的代表。基督教还教导,到最后的审判时,神要问责和审判的,正是每一个个体,而非某个集体、组织。所以,个人发展乃是人类发展的永恒、最终极目的,而群体、组织当是个体发展的平台或工具。既然个人是终极目的,那么社会、历史就当以个人的发展为核心、归依。
基督教教义又催生了西方个人的天赋权利的观念。人是神造的,人的生命、禀赋、恩赐都来自于神。而且神给人类赐下十诫等律法,以宣示并保障个人的权利,如生命权、自主(自由)权、财产权等等。这些权利是人类是神赐予的,即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证自明。在此观念基础上,西方社会又发展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区分理论,私权力是本,公权力为末,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的让渡,来自于大众的授与和认可,民主选举制度由此产生。
四、行为管理而非思想(精神)统治
基督教教义认为,唯有神才能察透人心,而且在最后的审判时也会根据人的心思意念定罪。然而,人因其有限性和罪性是难以透察人心的。所以人不能判断他人心思意念的状态,也不能因他人的思想定罪。《圣经》教导人们,不要论断人。(马太福音7:1,哥林多前书4:5)。为此,神赐下的律法大多属于行为上的规范。
言论,大部分属于思想观念、意见主张的表达,只有少部分属于行为范畴。我们大致可以将言语作一个区分:行为功能性的言语与非行为功能的言语。前者指行为过程所必须的言语表达或交流,如工作、劳动中的指导与交流;后者则为与行为过程没有直接或即时关联的言语,属于纯粹思想、意见的表达。举个例子,在火车调度室调度员向扳道工发出的指令以及扳道工的反馈,属于行为性言语,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而在学术研讨或者在工作会议中对火车车辆运行的技术、后果进行讨论,这就属于非行为性言语,不可以拿来指控人,因为它没有与行为直接关联,不属于行为的一部分。当然,一切的行为都是由心(思想、动机)发出,也受思想观念的支配,言论与行为存在某种相关性,非行为性言语也可能会有行为性后果,但一般来说是延后的,是非直接而即时的。作为社会治理者应当恰当、明晰地区分之。
西方在中世纪一度陷在宗教的精神专制中,因言获罪、因思想获罪导致社会治理的僵化、社会活力的窒息。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之后,西方人更明白造物主启示的自然法真理,终止了因言获罪、因思想获罪的意识形态统治,施行了世俗化政策,也即去意识形态化政策,高举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言论自由,将社会治理局限在行为管理层面上,从而给个人的自由、社会活力释放出巨大的空间。
神在赐给人类的十诫中用两条来为人类社会确立了私有制秩序,即第八诫(不可偷盗)和第十诫(不可贪恋邻舍的所有)(见《圣经》“出埃及记”第二十章15,17节)。神还特别规定了土地的私有制,祖先划定的土地边界,不可随意挪移、更改(申命记19:14,箴言22:28,23:10)。而且,到了禧年,即每满五十年时,所有土地都当无条件归还给原业主。
人要生存发展,必须依赖一定的资源。一旦人在这些资源上要仰人鼻息,那么他就不可能有自由。所以私有制是自由的保障。
私有制是自然法的重要内涵。因为它源自造物主神,所以它是神圣的。
私有财产可以有几个合法来源,一是自然获取,即从大自然获取无主之物,二是继承、赠与,三是从自愿交易中获得。个人的有限性使得个人只能在非常狭小的领域中使用其生命和资源,其产出必然单一且量少。惟有依靠交易,才能使人类的丰富需求得到满足。于是,在私有制自然法基础上,又衍生出契约交易的法则,即当交易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便是正当的:一是物品的所有权是明晰的,即归属交易者的,二是交易行为是交易者甘心自愿的。通过合法交易获得的财物属于正当的私有财产。产权明晰和自由交易契约这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也是社会治理要遵循的重要规则。
参考资料:
1、《圣经》
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
3、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中国社科出版社,2000年9月
4、米塞斯:《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学的分析》,王建民等译,中国社科出版社,2008年5月
5、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本》,同心出版社,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