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10075
摘要:在党建工作下,三农问题一直是焦点问题,处理好三农问题是解决我国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举措,但因为传统农业经济体制的限制,导致农村土地、人力、资本、技术无法有效整合,资源浪费严重,无法提高土地效益,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多个地区都主张探索土地增产增收工作,以此解决三农问题,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变传统的二元户籍制,实现户籍制度改革,有效彰显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最终更好的推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保障农民工们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民工;进城落户;土地政策
引言:
通过对我国所有的行政村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还存在退地补偿方案、留地制实施限制期限、户籍制度改革中的相关土地确权、承包地科学利用、逆城市化回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出了当前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背景在户籍制度改革中还存在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力不强的问题,无法真正实现乡村一体化,乡村振兴发展目标,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加强重视和反思,根据具体情况在在居住证制度新政实施中还需要调整思路,解决问题,明确重点,以此积极推进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的互动。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土地政策的意义
第一,实施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土地政策可以增加农民土地效益。土地是农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人们生产生活的基础,农民收入问题也是新时期建设新农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党和国家需要重点解决的一种政治性、根本性的重任。农业用地在使用过程中蕴藏很大潜能,无论是关于贫困村的精准扶贫战略、项目开发战略、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农业建设等活动都需要在土地上进行,对此需要采取一切方法提高农民收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加强重视,在科学分析各个地区农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科学有效的提升农地“价值”的措施,实现长远的制度创新。
第二,农民工进城落户对国家完善宅基地使用登记工作有明显帮助。具体表现如下所示:国家颁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需要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其宅基地权益需要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对于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的现象也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并取消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农民进城落户问题,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且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规定,在农民们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此外,在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对于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1]。
第三,完善土地相关政策,确保农民们科学的用地。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促进农民进城落后可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明确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征收目录,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并根据各个地区农村实际情况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此外,还需要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第四,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土地政策的措施
(一)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调动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相关部门需要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活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把握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新形势,以此提高土地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有效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二)培养新型农民,实现产业融合发展
稳定的人才队伍可以促进农村经济模式优化,为农村经济发展增添动力和活力,对此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部门需要积极引进,培养新型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留住人才,为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在新时代下,农业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困境问题,对此需要拓宽农业开发渠道,完善农业功能,积极探索“农业+文化”、“农业+旅游业”、“农业+互联网信息产业”等多种农业业态形式,以此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使各产业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完善产业链[2]。
(三)解决好进程落户农民工家庭的退路问题
当前经济学家对中国未来年内的经济持续较快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我国失业率也长期处于4%-5%的低水平状态下,且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对此可以有效保证城镇常住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但是在农民工进程后在住房上存在很大问题。调查发现,只有很少外出农民工已经购房,有部分农民工独立租房,或者和他人合租、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或工作场所等。在他们进程后如果按照规定上交土地物权,如果再次发生早期的国际金融危问题,在经济形势下降下,大量农民工家庭可能在城镇“居无定所”,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规定其可以保留土地物权,农民工如果回到农村,可以确保他们在城乡之间“进退有路”,有效保证农民的居住权益,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解决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地不得撂荒,对此,无论规定是否可以保留土地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都没有显著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影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农民工的数量统计中务工者多、务农者少。留在农村的劳动力人均经营土地面积会增加,更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如果务工者少、务农者多,则不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此外,如果根据规定交回或者保留土地物权,会直接影响承包经营土地物权的结构,对于留在农村的农民增加的经营土地是属于本家庭承包,还是属于经营权流转都没有明确的固定。对此需要人们思考是按户平均增加经营土地,还是集中增加到少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以此妥善解决农民工进程后的土地权益问题[3]。
(四)从农民功能自身出发,综合考虑相关问题
第一,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但不得私自改变该土地用途,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采用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确保该土地不得撂荒,对于该土地撂荒超过一定期限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组织依法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在农民工全家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房屋可以出租,禁止私自改变该土地用途。在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决定迁村并点、土地复垦时,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农村集体组织其他成员履行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权利。
三、结束语
总之,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虽然为农民工提供了更多进入乡村发展的机会,推动了乡村建设一体化,但是在农民工落户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需要加强反思,从多个方面进行解决,根据规定和农村经济水平科学改进,以此保证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 周振.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土地政策研究[J]. 贵州社会科学, 2021(12):9.
[2] 彭文武,刘小凤. 乡村振兴视角下衡阳市农民工职业培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 营销界, 2020(34):132-133.
[3] 徐大丰.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因素评价研究[J].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 025(004):3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