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法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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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域下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法探究

原玮

沈阳师范大学110034

摘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大数据技术凭借其高效精准的特性,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往往伴随着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因此需要采用法律途径管控相关行为。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困境,并对相关优化策略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引言:大数据本身具有两面性,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利用,会发生隐私泄露现象,导致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相关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因此,在法律与制度方面,应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建立法律层面的保护机制,才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1. 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困境

1.1个人信息概念的划分不够明确

大数据技术能够对各类信息通过多种手段,在多种渠道中进行多样化展现,使得社会层面的信息与个人层面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混合。同时,人们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会将一部分个人信息留置于其中,因此无法通过认知确定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划分。然而,民法没有对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个人信息的权益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公民无法高效快速地凭借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个人信息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应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明确划分,使公民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的履行能够凭借个人信息的确认而有效推进,并使大数据使用方仅掌握社会层面的信息,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1]

1.2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全面

由前文所述,信息在个人层面与社会层面之间的边界逐渐模糊,所以在通过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难以分辨出哪些信息处于受隐私保护的范围内。现行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仅为“与公民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其他信息不受或较少受法律保护。然而,大数据技术使得公民的任何信息均存在于互联网,所以当前的法律难以全方位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使得公民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禁不止。目前只有电信运营商、银行金融、医院等单位能够在个人信息上得到快速、精准的保护,而新媒体、社交、电商等互联网行业则无法形成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并且,在大型社会性场所中开放的免费WiFi也很容易被黑客入侵,导致公民的隐私遭到了泄露。因此,为了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国家应重点加强互联网行业个人隐私权限的限制工作,并提高公共网络的管控力度,使公民的个人权益不受侵害。

1.3损害救济没有及时到位

如果公民的个人权利受到了侵害,相应的损害救济应及时得到落实。然而,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无法得到确认,使得个人信息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导致损害救济相关工作的目的性与有序性有所缺失,无法制定科学的操作方案,损害救济工作浮于表面。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针对网络侵权现象的损害救济内容,同时,侵权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也没有得到细致划分。因此,当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时,救济工作难以得到落实。同时,对于网络侵权的不法分子,损害救济的成本高昂,使得受害者往往会放弃维权。因此,要强化损害救济相关工作,才能够为受害者的诉讼提供帮助。

  1. 优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法的策略

2.1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在优化个人信息保护方法的过程中,专门的立法能够使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从而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的开端。在法律条文中,应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视为归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大数据能够对公民信息进行保存与分析,因此,如果触碰到了个人信息部分,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所以,开展专门的立法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以实现对公民基本权益的科学维护。具体来说,首先,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时,有关部门可以借鉴相关法律设置较为完备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使得相关法律能够更加符合时代与公民的需求。在法律条文中,应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哪些信息属于社会层面的信息,使得在大数据的环境中,公民侵权案件的审理工作能够更加合理地开展,防止由于边界不清造成的个人信息无法有效保护的情况发生。其次,在法律条文中要对公民个人信息权方面的规定予以明确,保证公民遭受侵权时,能够凭借自身的力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基本利益。最后,在法律中要注明:如果单位或企业收集到了个人信息,在非必要的情况下要及时对其采取删除措施,避免信息保留造成信息泄漏现象,使单位或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得到更好管制。并且,必要个人信息的搜集应首先征得用户的同意,最大程度上防止信息无边界搜集的情况[2]

2.2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监管工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保密的手段逐渐完善,因此,可以基于民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企业与使用企业的信息保密工作,使得隐私信息不会被第三方所泄露,促进企业责任的落实。有关部门在信息管理方面的人员要加大信息保护的力度,使个人信息能够得到针对性管理,并受法律的保护。具体来说,首先,关于互联网行业的隐私信息滥用问题。例如,社交软件在使用的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搜索账号查询到其他用户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并且,在没有得到许可的前提下,个人账号被推荐给了好友的好友。以上行为均属于隐私信息的滥用问题,且均会为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导致个人信息遭到泄露,隐私权遭到侵犯。因此,应在相关法律中,针对此类行为加大管控的力度,规定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不能被随意查找或分享,并在司法解释中注明互联网中的哪些功能与权限与个人隐私相关,从而能够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在WiFi网络的信息入侵方面,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通常手段为公共WiFi中黑客的入侵、WiFi共享软件与WiFi破解软件的使用等。因此,有关部门要依照民法禁止此类软件的开发与下载,并向公民普及WiFi密码泄露所带来的影响,提升公民的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并且,国家应对网络的设置制定信息保护标准,网络的设置应完全依照标准,从而能够提升公共网络的安全性。

2.3优化并健全损耗救济的实施途径

为了解决损耗救济成本过高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对互联网信息侵权行为的诉讼转变为公益性质的诉讼,使得受害者个人的维权门槛得到降低。在大数据技术广泛使用的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逐渐呈现出普遍性的特征,许多公民的利益都因此遭受了损害。因此,基于成型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有关部门要将对应的损耗救济方式进行补全。同时,负责部门也要与时俱进,根据公民需求的实际情况,丰富自身的智能,积极为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层面的帮助。此外,通过公益诉讼,能够缩短侵权方与被侵权方之间的体量差距,最大限度上满足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结论:大数据技术使得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使得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全面化保护,从而导致损害救济的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公民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因此,要基于民法的角度,为个人信息的保护予以针对性立法,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损害救济的工作,使大数据侵权行为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钱桂鑫. 大数据时代视阈下民法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J]. 法制博览,2021,(31):41-42.

[2]唐菡域,侯德斌. 从大数据杀熟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 现代商贸工业,2021,42(25):127-129.
作者简介:原玮;女;1993年11月;山西省长治市;汉;大学本科(研究生在读);目前无职称;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