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省福州市,350001
摘要: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日益增加需求,医疗纠纷的频率和严重程度日益增加。其中,“医闹”行为给医院医生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威胁,甚至有时候可能对医生造成身体伤害。本文旨在探讨“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以及完善研究。
关键词:医闹;社会秩序;完善立法
引言:根据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医闹问题日益凸显,患者为了谋求自身权益,采取了“医闹”行为,这种行为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有些医生甚至受到了严重威胁和伤害,对医疗服务的正常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加强和规范医患关系,制止和打击“医闹”行为,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相关概念
“医闹”是指在患者与医生之间发生纠纷后,患者或家属通过集体聚集、哭闹、暴力伤医等方式对医院医生进行侵害的违法行为。“医闹”行为不仅会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和医生的工作效率,也会对医生的身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此外,“医闹”行为还会挫伤医生从事医疗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进而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1]“医闹”行为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可能涉及到患者的心理、社会文化因素等多个方面。一方面,患者往往由于医疗纠纷引起的矛盾和不满情绪,而采取“医闹”行为,企图通过暴力行为来获得更多的医疗资源和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不法商家、社会好事人员等怂恿当事人,进而看热闹或者从中获取其他的利益。最后,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公共健康体系的不健全也是“医闹”的重要原因。
二、“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必要性
在我国医患关系中,“医闹”事件屡次发生,在社会舆论中,往往将患者看作弱势群体,再加上“医闹”事件本身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导致在“医闹”事件发生后医院迫于各种压力,最终都选择按照患者或家属的意愿息事宁人,鲜少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且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医闹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导致医院在处理“医闹”事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矛盾。因此,“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制定显得尤为必要。同时,针对“医闹”行为的危害和成因,采取相应的“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打击嫌疑人,能够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进一步保护医护人员安全,维护医患关系。例如天才眼科主任陶勇医生被医闹者持刀砍成重伤,这一事件引起了广大媒体和群众的关注,虽然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陶勇医生的手依然难以康复,之前非常精细的手术已经不能完成,这对其他患者来说是非常大的损失,对陶勇医生本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冲击与损失。如果有完善的“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首先能给嫌疑人一种震慑力,其次是随着立法的完善,医院管理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从安保措施、应急预案等方面来应对可能会发生的“医闹型”聚众扰乱事件。
三、“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现状
(一)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界定
现行的法律规定仍然很抽象,具有很大的解释性和指导性空间,导致不同地区和人员对于“医闹”行为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不一,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公。例如,有的地方采用治安处罚的方式处置“医闹”行为,而在另一些城市则存在恶性“医闹”行为仅被轻罚的情况,难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律标准和判例。[2]其次是对一些概念的定位和限制性规定不太明确,例如“侮辱”“诽谤”“威胁”等词语的明确界限,以及“威胁”“要挟”“胁迫”等近义词的随意使用。中国文化博大精深,词语的界定与运用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在法律解释以及运用上存在歧义。
(二)相关法律缺乏明确的针对性
现行的立法和解释缺乏针对性,没有考虑到“医闹”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例如因威胁医务人员与其他群众性侵犯等“医闹”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在医院中经常存在患者在治疗中或手术前威胁医生,以“你治不好走着瞧、治不好你也别想活、我家人要是有个三长两短我就掀翻这个医院”等言语表述为主,但还没有实际行动,一般医院和卫生医疗机构对这种常见的威胁缺乏具体的应对措施,以置之不理为主要解决措施。而对于有实际行为的“医闹”,比如殴打医护人员、言语侮辱医护人员、在医院门前进行烧纸,送花圈等白事行为,一般医院和卫生医疗机构也大部分采取经济补偿,医务科出面谈判等方式解决。而在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划分和惩罚措施。此外,对于医患关系的规范也存在不足,医疗行业对于医生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医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过于重视自身利益和权利,而忽视患者的情感和合理诉求,容易引发和加剧“医闹”现象。
四、“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的完善
(一)明确相关内容的界定
在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考虑到用词规范以及相关概念明确界定的问题。[3]例如对于“医闹”一词的明确规定与其涉及范围,是否涵盖了语言与行为两种形式,是否包括威胁等没有实际伤害的不正确医患关系等。对于“聚众”一词的明确限制,多少人可以成为“聚众”,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对“聚众”的人群应该如何做责任划分等。其次还要对常用近义词的解释、程度给出明确的界定,例如“威胁”的随意性就比较大,但是“胁迫”的程度就比较重,对医生的行为也有一定的实质性改变。
(二)增强立法中的针对性
在法律制定中要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医闹”行为的性质和范畴,详细阐述其构成要素和处罚标准,建立更严格的惩罚机制和司法解释。针对不同情况和范畴的“医闹”行为,应该按照其特点分别加以考虑和惩治。例如对于聚众闹事、言语侮辱医生、胁迫医生改变工作中的部分行为、危害其他患者等都应该按照造成影响的大小量刑,同时要完善医闹的相关法律,以医闹等级进行划分,不再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为主要的定罪,要以医护人员的及医疗安全作为法律中的特殊客体来突出。
(三)采取应对措施
在立法的同时要加强对医院相关管理的法律建设与制度建设,加强医疗行业的内部管理,建立起消除医闹行为的有效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多种途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心理辅导机制,同时提高医院安保力度,在医院大堂、门诊区域、手术室等重要区域加强警备。与此同时,应注重加强公众身份参与到“医闹”的管理中,提高公民法治意识,通过宣传、引导和舆论的力量共同构建积极的医疗氛围,减少医患之间的纠纷和“医闹”行为的发生。例如,加强“医闹”相关法律的普及,如在医院门口建立法律宣传栏,播放宣传片,定期在社会层面,如公司、学校、娱乐场所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提高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做到知法不犯法。此外,对于已经发生的“医闹”,或经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要建立有效的仲裁机构、完善的申诉机制,把争议解决到更低的层次。而且要提高医疗行业的法律意识,要敢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必要时要为医院配备专门的律师团队,比如在大部分的精生卫生中心,都配备有一定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团队,是医护人员专心工作的保障之一。
结语:综上所述,针对“医闹”因素的增加,须适时立法完善研究,并通过完善犯罪构成和相应的量刑标准,对于打击“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有明确的制约和管控。尤其是在司法面前制订完善的解释意见,有助于各地人民法院和相关司法人员更好地开展“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审判和制裁,彻底解决了这一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和威胁。
参考文献:
[1]张莉彦. "医闹"问题刑法治理研究[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1):7.
[2]张静泊.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以鉴代审"现象的完善[J]. 甘肃科技, 2021, 37(21):114-116.
[3]尤金亮. “医闹”入刑的司法适用研究[J].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