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98年民法"自施行以来的100年间,最大的变化可以说是1947年家族法的全面修改。修改后的家族法部分,除第四编亲族和第五编继承的标题得以保留之外,其内容被修改得几乎与以前完全不同。如果一定要指出什么地方未被修改的话,那也仅仅只有亲族范围内的"六亲等内的血亲"、"配偶"、"三亲等内的姻亲"的规定以及与此相关的"亲等"计算方法等几个部分。在昨天的演讲
北大法律评论
200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