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理论源于司法裁判的实践。在立法上,即使出现保护一般个人利益的意图,但尚未有国家出现"一般人格权"这种表达。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这一理论的具体过程,是一个在司法裁判中将法学学说与审判论证相结合的过程。就规则体系来说,一般人格权并非具体人格权的上位概念,也并不能局限于适用于案件的具体规范层面理解,而应该作为具有普世的法技术与法伦理价值的"框架性权利"。基于这样的认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也应该经历一个学说与司法实践互动发展的过程,贸然在立法中加以规定,未必能更好地保护一般人格利益,反而可能面对较大的制度试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