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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指的是政府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制度所筹集到的社会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的资金使用原则,以此促使社会稳定发展。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可以提升社会经济效益,还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但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中,偶尔会出现一些风险性保险案件,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有着诸多的影响,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此,政府的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社会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有力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按时筹足以及偿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维护。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对策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我国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以及专项监督部门的目的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化解当前的矛盾以及风险,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对应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保险金运营机构、其他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审查结果进行专业的评审、认定和鉴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于保障我国社会成员在特定时间段的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属于社会再次分配性质的社会大额资金,所以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就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过程的复杂性。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据不同的监管对象划分成两个方面,即内部监督管理和外部监督管理。内部监督管理指的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实行的监督管理,通过内部监督的管理,可以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科学性以及安全性,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社会保险基金运营风险的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督,指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督等等。另外,对于政府而言,还需要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编写使用报告。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保基金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社保基金内部控制涉及部门和环节多,各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沟通和配合。部分地区存在被动制定内控制度,没有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及具体工作,从而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存在执行不严格、监督作用发挥不突出的现象。如拨款印章不能分人分印管理、无稽核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不够清晰明确等问题,时有发生。
2.2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审计监督的全方位、多元化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作为社会保险监督的有效补充,使其在“阳光下运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管和约束。我国整体的社会保险社会监督体系,在法律层面,社会监督仅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进行笼统的规范,仍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与相关的配套制度。2014年,确定第二批试点地区后并没有继续扩大试点或全面推进,社会层面的参与度和参与面都极其有限,仅有少量媒体曝光,而曝光也是在出现了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之后。
2.3社保费征收法律主体不明
目前,社保费征收涉及税务机关征收的只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这部行政法规,而起法律保障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涉及,对于逾期缴纳、发生欠费或少缴纳社保费的情况,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得不到法律保障。社保入税后,税务机构、社保、医保、财政及银行等机构沟通协调增加,各部门间职能不同,职责不明确,导致在相关业务知识、政策解读上存在一定差异,由此给协调沟通带来困难,对税务征收效率产生影响。税务和经办机构存在大量的基础信息交接、校验、导入工作,双方信息系统不一致,经常数据异常,而一旦数据异常各市县又无法处理,造成缴费人在税务和经办机构之间来回多次奔波都无法解决,从而形成欠缴情况,比改革前征收方式更加繁杂,从而产生征收矛盾和社会舆情。
2.4社会保险基金空账运行并且保值以及增值都比较困难
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属于俱乐部形式的准公共基金,不在政府的财政预算的范围以内。对于各级的地方政府而言,地方政府只有进行资金补充的责任,没有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权限。由于法律上的欠缺,使得我们国家少数的地方政府能够支配一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所以,如果想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工作,就需要尽可能减少社保资金的挪用以及杜绝基金的挤占。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不能够仅仅停留在不被侵占以及挪用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是同样重要的。从资金的投资方式上来看,社会保险所结余的基金,都是按照相应的规定存入银行或者是用于购买国债。在近几年以来,我们国家的银行利率是远远低于工资增长水平的,除此之外,国家社会保险的统筹级别相对较低,分别由不同的地方政府进行分级管理,同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又比较薄弱,因此有一些地方政府会将社会保险的结余资金进行盲目的投资,容易造成资金的不必要损失。所以,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的能力,不断提高管理的效率,在最大限度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
2.5社保基金管理业务人员缺乏较高的职业素养
随着我国社保覆盖面迅速扩大,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尤其是近几年政策更新频繁,参保人数增长,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以及社保基金信息公开披露,业务信息处理量大,国家对“一站式服务”“最多只跑一次”的要求等,这些对社保基金征收、管理、发放经办机构与经办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越来越高,而许多经办人员对出现的政策要求不清晰,导致特殊业务无法办理等情况时有发生,许多经办机构的会计人员并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也在从事基金会计相关工作,甚至出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无人做,由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的情况发生,这样容易引起社会舆情及给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带来一定影响。社保入税后,税务编制人员不增加,社保征缴多半是由劳务派遣人员办理,而社保本身政策多,变动也快,劳务派遣人员的流失率又高等,给税务征缴社保带来了诸多问题。
3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3.1完善社保基金内控制度
经办机构、税务、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各险种的授权、征缴、登记、保管、核算、发放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点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将风险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岗位职责分离,对不相容的职务做到相互制约又相互分离。社保基金的拨款、拨款复核、会计核算、会计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足额配备相关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严格管理印鉴、票据,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经常性地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警示教育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定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专项检查工作,对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信息披露是社会监督的首要任务,各种险种信息数据的公开需要进一步地扩大和改进,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发挥监督功能提供强有力的便利条件。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按要求定期披露社保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民众参与社保基金监管提供技术手段。《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各统筹地区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明确了其性质和职能,发挥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及专业性,除了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参与以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引进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审计部门、金融机构等专家人员来积极参与,以此来增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强调其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督,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的预防和杜绝社会保险基金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的主要成果及成就、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社会监督队伍建设等经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办法,推进全国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3.3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分权式的监督管理模式
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部门的权力以及对应的职责不清晰,关系不够明确。所以,需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基金监督管理,与此同时,可以借鉴先进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经验,实行收入以及支出的两条线,由不同的部门行使资产管理权以及负债管理权。其次,是将资产管理与投资管理进行区分,以此来避免投资的盲目性。最后,将个人的账户与统筹的账户分别进行管理,避免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
3.4完善税务征收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的手段确定税务机关为社保费征收主体,让税务在社保征收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确税务机构、经办机构、财政和银行等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各部门之间衔接顺畅,简化征收流程。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建立互连互通的数据交互系统,确保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准确而又及时的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及社保征收数据回传等。构建出一个科学、合理、庞大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达成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减少各部门沟通成本。充分利用网上办税信息化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及确定缴费人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范围及金额。
3.5加强社保资金的监管
目前,未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同职业年金及社会保障基金性质大体类似,以保值增值为主要投资目标,而社会保险基金要负担平时的保险支出,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度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基金结余、支付能力、基础条件等因素,进行资金测算工作,明确委托投资额度并向省政府提交具体实施计划,将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类似职业年金方式进行投资运营,同时在投资期限和赎回上提供灵活性和及时性,从而提升社保基金的整体保值增值收益。针对现行社保基金存款利息不统一、碎片化、难操作等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人社、医保、税务等相关部门做好部门衔接工作,统一制定出切实可行、容易操作的社会基金银行优惠利率标准,明确计算办法;各统筹地区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建立银行评价激励指标体系。按照“银行经营状况、贡献度、提供存款优惠利率、提供优质服务”等评价指标,计算各商业银行的综合评分,从而确定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存放银行。
3.6提高社保人员的业务素养
我国的社保体系庞大复杂,而且政策变动频繁,从社保征缴的登记、申报、实际待遇水平的计发、管理和运营等,都需要配备专业人员。专业工作人员不但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对不断出台的新政策、新制度加以学习,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社保工作思路。财政、税务、人社、医保在招录人员时应适当提供社会保障专业的专门职位,为该专业的人才提供报考条件,让社会保障专业人员充实社保基金管理队伍。社保基金财务会计人员需严格按《会计法》要求,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来配置人员,以客观、准确、及时的展现社保基金数据信息,确保每年度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上报数据精准、及时。对财政、税务、人社、医保经办人员,每年度参加不少于5天的专项培训。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不光要提高经办人员的专业技能,更要提高政治意识及服务意识。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核算、监督及管理水平。与此同时,各地要制定相关的奖惩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打造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队伍,为社保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4结语
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后者是前者的经济基础。对于参与社会保险的居民来说,社会保险基金既是他们未来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是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安全阀。但是,由于资金的挪用、挤占、盲目投资等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立法制度,完善科学化、严密化、全面性的监督管理体系,以解决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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