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的理论溯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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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的理论溯源

刘佳

中共安仁县委党校 湖南 安仁423600

【摘要】从新就业形态的内涵、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进展出发,探析新就业形态的理论溯源。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内涵;

一、新就业形态的内涵

1.新就业形态生成新的社会关系

从生产关系上来说,新就业形态是具有非典型雇佣关系的新生产关系。新就业资源与机会配置机制的变革,会产生新的各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改变,恰恰是社会政策所关注的重点内容。新就业形态呈现了一种更加复杂的生产关系,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特征是出现了就业资源与机会配置的“平台”,这导致传统劳动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在雇主和被雇佣者之间出现了“第三者”。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不再进行直接的联系,人身依附关系被解除,同时,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也不同于传统的依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自身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具有较高程度的自主性和控制权。与此同时,在一些新就业形态行业领域,比如快递、外卖等,消费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对劳动生产过程的管理,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过程及结果等通过某种方式进行管理和直接评价,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报酬和信用度等。新就业形态所体现出的这种基于劳动的工作关系,具有多元主体性和更加灵活多样的劳动契约形态。在这种基于任务的工作中,平台、平台合作伙伴(承揽商、加盟商、供应商等)、中介机构、劳动者、消费者等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关联、各方面紧密协作,但权责义务更加分散的网络化关系。

2.新就业形态体现新的价值取向

从价值理念来看,新就业形态体现更强的主体性和社会协作理念。传统灵活就业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追求自主自由和自我实现的价值观念,但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出于一种被动的择业取向,新就业形态则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劳动者“自我取向”的价值观念和主体性价值。尽管更进一步的分析可能认为,新就业形态使得劳动者的“商品化”程度更高,更加有利于被资本所利用,技术的形式改造并没有改变劳动者被剥夺的本质,但劳动者在这场新的就业运动中,其主体权利意识显得更加自觉。许多个人不再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员工,受雇于某一固定组织,而是以独立个体身份工作或以“一人公司”的形式存在。新就业形态下,部分工作的主体大多以自然人的形式承担任务,并实现权利和义务关系。

3.新就业形态表现出新的外在工作形式

更加自主、自由,更具灵活性和弹性化是新就业形态最容易从外部被辨识的特征。从工作的时空条件看,新就业形态在移动互联网络的支持上,打破了传统灵活就业所受到的时空限制,具备了全时、全域、全天候开展工作的特征,一些从业人员只要运用一部移动手机和可关联的无线网络,就能在随机时间和地点承揽或完成任务。

二、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进展

1.鼓励创新与审慎包容阶段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国发[2017]10号)中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就业模式”,对新就业形态具体内容、涵盖内涵和外延均未作明确界定,政策上除了明确鼓励支持的方向,并没有具体的内容和规定。这一时期,围绕平台的发展,相关部门开展了相应的政策研究和部署。2015年10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将国外排除在经营范围之外,且要求平台与新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将纳入传统的出租车监管范围。这一政策取向总体上是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制定的,但仍然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以及新职业的发展。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度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新经济”,“十三五”规划建议也要求“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政府各部门相关文件也多次明确提出“包容审慎”,提出降低企业合规成本,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新经济未来发展之路保驾护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对行业“从严监管”到“开放鼓励”的风向标。

2.加强支持与监管阶段

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其对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对就业促进的作用日益显现,同时一些相关的问题也逐步出现,相应的政策调整进入加速期。面对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的新要求,政府部门肯定了新就业形态解决部分劳动者就业的积极作用,但对其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对传统监管提出的挑战,也开始进行尝试性的探索回应。2017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指出,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要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完善适应新就业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该意见提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如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这一时期,为了减缓新经济新模式对传统经营模式的冲击,更及时高效地对新商业模式产生的问题进行监管,部分新就业形态出现较多的行业,如移动出行、快递行业、在线外卖、互联网医疗等,针对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强监管治理。

3.促进与规范发展阶段

在审慎宽容监管的政策环境下,新就业形态获得了更加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影响下,新就业形态在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关于新业态的规范健康发展、新就业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等挑战也更加突出。政府部门对于新就业形态的整体发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推出了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在鼓励支持的同时,加强对相关行业发展和用工问题的规范,促进就业公平和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各方共识。[[1]]随着问题研究的深入和政策思路的逐步清晰,一些针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也逐步制定出台。2019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提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将新就业形态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2]]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比较系统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平台企业责任、劳动保障和其他权益具体内容、工作机制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

参考文献:

 


[[1]]陈昕苗,程德兴.浙江省“快递小哥”调研报告[J].中国共青团,2019(3):22-24.

[[2]]褚宸舸.快递从业青年生存发展权益研究报告——以陕西省为例[J].国家治理,2019(2):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