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没有任何制定法依据,相关规则散见于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中,仅概括规定其受案范围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就现实案例实证分析,现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较为集中体现为行政不作为。为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健康发展,需要通过规则建构和体系解释来明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在受案范围界定的标准选择上,应当兼顾行为标准和利益标准;在受案范围界定的路径选择上,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厘清和解释肯定式的概括与列举规定,细化否定式列举以规范排除事项。
简介:我国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其“法律责任”一章主要围绕如何加强企业环保责任、新增政府环保责任展开。其在规制个人环境致害行为时处于近乎失语状态,体现出法律责任结构的失衡,制度现状背后隐含的价值判断是“企业致害一个人受害”的二元结构。当前环境问题的来源已从主要由企业行为演进到企业与个人行为综合致害。在社会建构理论视角下对个人环境致害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符合其制度逻辑。其规制对象主要包括直接消费行为和消费产品行为中的非环境友好行为;同时,要预防与克服社会国家化、制度“马太效应”和制度单向性风险,要从转变抽象规范、下沉执法力量、关注行为细节等方面捕获与判定个人环境致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