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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宗教财产类型变动,本质上属于将局限于特定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为宗教用途而使用的宗教财产,经过法定程序转换为提供给不特定的相同宗教信众或者公众使用的宗教财产。该宗教财产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私有财产变动为公共财产,从可继承可处分可强制执行的财产变动为不可继承不可处分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从完全属于私人财产自由范围内的财产变动为属于受到政府和信教群众监督和管理的财产。在此类型变动中,应当由捐献人在捐献之前以合法方式对该宗教财产的利益相关者(法定继承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做出保障。

  • 标签: 宗教财产类型变动 公共财产 利益相关者保护
  • 简介:宗教财产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来源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所确认和设定的宗教性用途,该目的性用途构成宗教财产的本质性特征,直接决定了宗教财产在法律规制上的特性.宗教财产的特性只与设定其宗教性用途的登记程序相关,宗教财产的权属登记并未也并不承担该项功能.有关宗教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以区分是否属于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管理作为是否介入的判断标准,在该标准的认定中核心要素是审查被告是否具有与宗教团体或者宗教财产管理有紧密关联的身份和资格.

  • 标签: 宗教财产 目的财产 宗教性用途 宗教财产纠纷
  • 简介:国有财产作为公共财产的基本类型,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其公共性,而其公共性的实现必须有法律上的机制的保障。公众用国有财产的公用性实现机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自由使用、许可使用和特许使用。自由使用意味着任何不特定的公众都可以自由、免费地使用某些公共国有财产,许可使用本质上也属于自由使用,但为协调公众使用冲突和防止对公共使用造成损害,设定了某些使用条件。而特许使用是一类极为特殊的利用方式,它授予使用人以排他性的使用权,而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并非都可以构成个人能够在法律上主张的主观权利,但是在遭受来自平等主体间的侵害时可以享有权利的救济。

  • 标签: 公众用国有财产 自由使用 许可使用 特许使用 反射利益
  • 简介:通过以知名寺院为主要景点,隔绝或阻断通往知名寺院的道路,设立风景名胜区,以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僧众作为相邻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相邻权,也侵害了信众和游客对寺院所提供的自由使用宗教财产的合法利益。对此种利益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上"合法的民事权益"的概念给予救济。风景名胜区应当无条件地为包括僧众、信众和游客在内的整个寺院宗教财产使用者群体,提供无偿地自由地接近和进出寺院的通行便利,以此保障该群体所享有的宗教性物质利益(僧众)、宗教性精神利益(僧众、信众)和一般性精神利益(游客)。

  • 标签: 宗教财产 依赖性使用利益 自由使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