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学术上的问题有真问题与假问题即伪问题之分,故在分析和解答问题之前,问题本身需要先予确证。当刑法真善美问题事关刑法哲学高度或刑法哲学境界,并且勾连着刑法文化,则刑法真善美问题本身的确证便是第一步。一、刑法真善美问题的依据法的真善美或法律真善美问题已见洋洋洒洒数十万字的著述~①,但刑法真善美问题还未见别人提出。笔者虽然已经发表了直接以刑法真善美为题的论文~②,但留下了很多问题没有论述或没有深入论述,而其中刑法真善美的问题依据便是被疏漏的问题之一。(一)刑法真善美问题的理论依据作为一个问题,刑法真善美首先有着哲学上的形成依据。刑法真善美的哲学形成依据可作两个方面的展开:一是缘自事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这一关系将从外
简介:“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简介:“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简介:承继共犯的成立问题主要是聚焦于承继共同正犯予以讨论的。在日本,承继共犯的成立问题存在承继共犯肯定说、承继共犯否定说与承继共犯中间说的分歧,而在我国当下则主要是承继共犯肯定说与承继共犯中间说的分歧。承继共犯否定说得到国内个别学者的极力推崇。承继共犯否定说的主要立论依据是“因果责任论”和“责任主义”,但其却在各种行为类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暴露出承继共犯否定说“自相矛盾”的同时,集中地说明着该说所犯的无视共同犯罪事实的“分割评价”错误,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以至于走向“责任主义”的反面。承继共犯肯定说完全可以在直面和恰当把握“因果性”问题和“责任主义”包括“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中,通过妥善地解决承继共犯包括承继共同正犯所对应的实践问题而获得“新生”。
简介:“西政现象”只有予以“西政精神”的把握,才有实际意义。但无论是“西政现象”的昔日兴旺,还是“西政”今后的再度“雄起”,都奠基于“西政学术”。因此,沉湎于“西政现象”背后的“西政精神”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赋予“西政现象”以学术温度,且应将此学术温度化为“西政人”的集体努力,从而使得“西政”在以社会转型为深刻背景的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构建之中,能有突出作为,进而重振“雄风”。“西政现象”的学术温度,是由“西政人”的学术担当性、学术批判性、学术融合性、学术严谨性以及作为集中体现的学术创新性所“供热”的。“西政”的发展谋划和作为工作核心的人才队伍建设,都应切中“西政现象”的学术温度。就中国法学的发展创新而言,"西政现象”的学术温度应该且能够具有漫射效应。
简介:犯罪成立体系可以在大陆法系三元递进式的体系基础上,按照新的思路去重新建构。在建构新的犯罪成立体系之前,确立犯罪成立体系的应然品性是其前提。将其应然品性作为价值指引和技术指引,则新建构的犯罪成立体系应是淘汰式犯罪成立体系,而该体系在本土化之后是这样一个情形:罪状形合性一社会危害性一罪过性一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将刑事政策纳入了犯罪成立体系,从而使得犯罪成立体系的构建实现了对以往关于犯罪成立体系所有主张的超越。
简介: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将共犯本质作为根本分歧。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故共犯本质问题有必要再予讨论,且应起步于对共犯本质概念的首先明确,而共犯本质又应在犯罪本质之下获得界说。对应着犯罪本质是罪责性,共犯本质应是罪责共同性而非行为共同性。因在远离有责性即罪责性的“行为层次”上将行为共同视为共犯本质,故行为共同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在自称的诸多合理性及其对犯罪共同说的各种批判被破解之后,行为共同说在我国还是面临着实定法障碍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障碍。由于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人数罪”的“乌合之罪”,故行为共同说不是共同犯罪的建构理论而是瓦解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