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与发展,“互联网+”的趋势日益明显,互联网对人们的影响日益增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以及与指密切相关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互联网企业在搜索引擎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吸引广大消费者的注意力,再通过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来达到扩大自身利益和增加产品销量等目的。同时,竞价排名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节约消费者时间,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搜索引擎提供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并未做到真正了解自己的客户(即参与竞价排名的互联网企业),这导致了很多不真实信息出现在了消费者的视线内,这样的竞价排名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文主要论述了在法律的层面上,通过对互联网企业竞价排名的规制,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
简介: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自由地发表言论提供了土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不断增多,其社会影响也在不断增强。一方面,公众的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2015年3月12日,上海《新民晚报》第二版配合会议消息发表的图表上披露了一条信息在新媒体环境下,2014年名誉权案件实现破纪录增长,增长率达到27.9%。另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是媒体进行有效报道的前提。新闻特许权,作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之一,往往被作为新闻媒体一方的重要抗辩理由。我国学者杨立新主张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尤其是英美两国的特许权规定和重要判例,对于完善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中的抗辩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对英美两国的特许权抗辩发展史进行了梳理。并通过比较分析法,指出英美两国和中国在特许权规定上的差异,总结了中国现存规定的不足,以期给予中国的特许权立法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