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撤销事由划分不当且对监护终止体系造成冲击,撤销之诉提起主体虽多但配置不合理,恢复原监护的限制过少而容易影响新监护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并且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对此,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为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并根据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在撤销事由上重拾现行《民法通则》的失职与侵害划分方法,明确被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撤销诉讼主体资格,肯认法院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避免监护人遭受诉讼烦扰,并将监护恢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且原监护撤销事由应限于非故意的失职或侵害行为。
简介:二战后,美国以建立双边同盟体系的方式向东亚地区供给安全公共产品,以此构筑了美国主导的东亚地区安全体系。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美国实力的相对衰落和中国的快速崛起,东亚力量结构加快调整,一方面使东亚国家对安全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另一方面美国提供的安全公共产品因日益“私物化”而难以满足地区的安全需求,由此导致该地区安全产品的供求矛盾。安全产品的供求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东亚地区的安全困境,中国作为地区大国,在满足地区安全需求和避免中关两种安全产品恶性竞争的基础上,应扮演东亚地区安全公共产品的供应者,既要向东亚提供新的安全观念.也要主导建立集体安全合作机制,以缓解地区安全困境,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