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1月,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中菲两国接受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强制仲裁的义务,因而菲律宾启动南海争端的仲裁程序无需中国同意。但是,菲律宾启动该仲裁程序,违反了中菲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国有正当理由不予接受。中国的不接受在强制仲裁程序中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本身的进行,因而中国积极参与仲裁程序肯定比消极对待更能收到积极的效果。因此,中国应该参与仲裁庭的组建,并与菲律宾积极谈判和协商,争取终止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庭最终建立起来,则中国应出席仲裁庭,坚持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按照“南方蓝鳍金枪鱼案”裁决的推理与裁定,仲裁庭最终应该裁定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简介:国际法律程序包含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国际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和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的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会在法律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司法程序的法官具有独立性,需宣誓只效忠法院或法庭,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选举阶段的政治因素以及当选后法官的国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他/她对案件的处理;国际仲裁程序的仲裁员的独立性较之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更显不足,争端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往往代表其利益,维护其立场。在国际法律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会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传唤证人或专家及视察涉案地点、收受证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发表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诸多法律环节拥有一定权利并发挥一定作用。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和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对于中国已卷入的菲律宾发起的强制仲裁案件以及未来的潜在案件会有所帮助。在中国暂未参与仲裁程序,而且放弃指派仲裁员的情况下,对仲裁员因素的研究有利于监督和避免不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一旦中国在未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在规则范围内去发挥和制造有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简介:东亚地区主要发展中经济体历史、文化、宗教、政治制度、经济体制、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国在独立之后发展民族经济的过程中选择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受到各种经济发展理论的影响,采取了各种迥异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和资源配置机制。加上各个经济体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力度和能力存在着差别,受外部经济影响的程度也不同,使得东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斑丽多彩、形式各异各种经济模式。尽管这些东亚经济体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共同点,但有着更多的不同点。因此,东亚地区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仅存在着单一的“东亚模式”是不符合该地区客观经济情况的。
简介: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副教授沈红芳撰写的一书新近已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为国家教育部"九五"人文社会研究项目、美国福特亚洲基金研究项目(1999-2000年度)的最终成果,并被列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的系列研究丛书.
简介:具有高度政治分离目标和主权诉求的民族分裂主义是导致国内、国际政治失序和政局动荡的重要因素。由于民族分裂主义不时出现在国际政治的发展进程中,不时搅动或重组原有的政治格局,因而抑制和应对民族分裂主义是必要的多民族国家治理功能。实现有效的民族分裂主义治理应当从分析民族分裂主义的特点和诱发机制起步。发生普遍、目标明确、诱因复杂、认同坚韧是民族分裂主义的特点。利用和强化族性认同、渲染政治主张、通过动员形成集体行动、获取外部支持等环节构成了民族分裂主义行动的诱发机制。因循民族分裂主义生成与发展的机理,从无条件捍卫主权的理路采取的严厉打击模式,从不同程度赋权的理路采取政治容留模式,从消减族性动员的理路采取认同调控模式,从抑制精英力量的理路采取柔性控制模式,从转化政治生态的理路采取外部干预模式,可成为多民族国家治理中的参考。
简介:在东亚区域合作进程中,不能不面对领导权的问题。由于东亚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多元化,决定了该地区合作进程中领导权问题的特殊性。目前东亚地区的领导权(主导权)现状是小国主导模式(东盟模式)。本文笔者对可能存在的美国领导模式、日本领导模式、中国领导模式、中日合作领导模式等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提出了“东盟机制下的中美日合作领导模式”。“东盟机制下的中美日合作领导模式”解决了中、美、日三大国都不具备单独领导该地区的绝对资质问题;承认了美国在东亚的利益存在,有利于实现美国与东亚国家间的共存共赢;尊重了目前东盟主导东亚区域合作的现实,弥补了东盟模式的不足;能够调动中等国家、非政府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