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现有的填平性赔偿无法合理救济环境侵权行为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故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出现。如何规范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可以从适用条件、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替代性执行方式等多角度入手,解决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简介:通过分析英美及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和英美国家相比,我国实际上已采取较为宽松的构成要件标准。简化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实为加强对违法行为处罚以保障食品安全这一宗旨,在判定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在主观要件的考量上,应将重大过失纳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故意不应再是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观构成要件的唯一选择。
简介:2013年我国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由原来货款或者服务费用的1倍扩大为3倍,进一步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20年来,我国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逐步提高。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的美国,却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诸多限制。我国不能过分夸大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作用,应该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使其更为完善。。
简介:在跨国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今天,仅简单适用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已经无法对跨国性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充分而有效的救济。而惩罚性赔偿因其兼具补偿、惩罚、遏制和预防功能,使其在跨国性环境侵权中弥补了同质赔偿原则的局限性,能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和对加害人的惩戒。
简介:求偿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也是消费者的权利,是求偿权的延伸。文章以消费者权利为视角,阐释了食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探讨了其价值目标和功能,分析了食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建构了食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程序机制。
简介:目前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层出不穷,多数学者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划分为上载、转载及下载侵权三类,但这样的分类方式不能囊括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所有类别。本文按照侵权的主体、内容和行为将网络著作权侵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进行研究讨论。
简介: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和补偿功能。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存在缺陷。结合我国实际。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法院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完善,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简介: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作为社交网站主要形式的微博在带来著作权扩张的同时,也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方式,并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微博作品虽然短小,但只要符合独创性标准,应该享有著作权.基于微博的技术原理,微博平台对原始微博的转发不涉及复制和网络传播;对在先转发的转发构成对在先转发者评论内容的复制和网络传播.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简介:在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中,教案是否是作品、教案著作权归属、教案本物权归属三个问题的结论是:教案是作品,编写教案产生的是演绎作品;教案属于一般性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教师个人所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教案本的物权归教师所有.
简介: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在区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基础上分别予以规定。但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下,由于其三方主体间的特殊关系,如果严格遵循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分配的规定,就会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产生争议。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使劳务派遣中职务作品的归属得以明晰,可以在明确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上对现行著作权法做出相应的补充和修正。
简介:我国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着不足,同为智力成果,原创性的传统文化得不到保护,而计算机软件不仅受版权保护,甚至得到超国民待遇的保护.改变这一现状的措施是,制定特别立法;通过国际谈判使TRIPS协议中增加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保护从实际出发进行立法,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作出有利于我国的解释.
简介: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满足消费者维权需要,有效地提高产品的质量。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应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的规定,突出该制度在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惩罚侵害权利的行为、阻吓侵害行为再度发生等方面的特性,进一步明确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件:以故意、恶意或完全漠视他人权利为主观要件;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和应受谴责性;侵权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简介: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构建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科学合理。
简介: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是帮助解决一些人们无法解决的问题,如软件产业的创新、改革等等。软件反向工程能否被人们所接受,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不断成熟,软件著作权问题便随之而来,因此,必须确定被反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简介: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催生了网络直播这一种新兴的方式。这对立足于传统版权的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一新技术带来的便利值得肯定,但其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需引起关注。网络播放可分为三类,即网络直播,网络广播,网络点播。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盲点较多,应以“广播”行为来定性网络直播行为。对于网络直播所带来的著作权问题,涉及著作权人、广播组织和其他邻接权人等的权利归属界定问题,应首先在原有的法律务文内,拓展现有含义,进行深入研究,比如通过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其次,可以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来规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视频的权利。
简介: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了为数不少的著作权被侵犯案例,这严重损害了知识分子的劳动积极性,也造成知识分子的经济损失,为此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社会效果。为了尊重知识分子的劳动,我们在这里发表该文,以期引起有关方面领导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对个人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对个人合理使用的合理限制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重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应通过明确和科学界定个人合理使用行为,明确个人合理使用方式、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对数字技术条件下个人合理使用的范围予以回应,以实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和促进文化发展及社会进步的平衡。
简介: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结合我国最近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本文主要探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等问题。
简介: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是否属于复制态度模糊,司法界和实务界对临摹品的著作权属性观点不一。较为合理的方案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临摹品个案界定,与原作极为近似以至于只有相关领域专家才能区别的临摹品属于复制品,重现原作的同时注入了临摹者自己的理解和个性的临摹品因具有独创性为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临摹品仍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当对原作品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简介:处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呈现为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具有惩罚制裁功能,有悖于传统的民法理念,但鉴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形,在民事法中建立这一制度又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实际上建立这种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来自主、客观两方面的阻碍。
论惩罚性赔偿及其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论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扩张与限制
跨国性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探讨
食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研究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类型
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教案著作权问题探讨
试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在劳务派遣中的适用
我国著作权保护之反思
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构
软件反向工程著作权问题研究
网络直播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浅析
临摹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试论在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